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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9:38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这一规则清晰了劳作者违背服务期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的景象。


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景象各式各样,但只需是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就应当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有三层意义:其一,只需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就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其二,约好违背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即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训练花费了多少费用,在劳作者违约后向其付出违约金时也不该超越所花费费用的数额。其三,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所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即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付出的违约金与用人单位花费的训练费用应按必定份额分管。如,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训练花费了2万元,约好的服务期是5年,那么,每年应当分管的服务费便是4000元;假如劳作者在训练后工作了2年违约,这时劳作者应当向用人单位付出剩下3年的费用1.2万元。《劳作合同法》作出这样的规则,是契合用人单位在训练问题上的实际情况的。但关于单个职业来说,则应当有特别规则,如飞行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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