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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就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1:13
这是一种过错的观点。法令应该是相等的,一部法令的条款所调整的是整个法令联系,如《劳作法》所调整的是整个劳作法令联系,《矿山安全法》所调整的是整个矿山安全所触及的法令联系,《刑法》所调整的是整个刑法所触及的刑事法令联系,《民法通则》所调整的是整个民事法令联系。《劳作合同法》也不破例,其所调整的是整个劳作合同法令联系。立法应该相等地维护两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是立法的准则之一。从条款上看,《劳作合同法》维护劳作者权益的内容要多一些,但与法令应当相等维护法令联系主体权益的准则并不矛盾。实际上,法令并没有赋予劳作者特别的权力,仅仅对劳作联系弱者的劳作者给予了应有的维护,从法令视点平衡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平衡的劳作联系两边的权力。在实际中,劳作者合法权益被危害的状况大量地发作。有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缔结劳作合同,有的缔结的劳作合同包含了直接危害劳作者权益的内容,有的劳作者的薪酬过低且拖欠严峻,有的劳作者超时作业而不能得到歇息度假的权力,有的不按规则完成劳作者的社会保障权力,有的劳作条件恶劣、劳作者的劳作维护权力得不到执行等。这些损害劳作者权益的现象,只要经过法令加以标准和调整才干得到平缓。而从另一个视点说,只要劳作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之后,用人单位中的劳作联系才不会激化,才不会呈现停工、停工事情,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才干在调和的环境中得到平稳开展,这同样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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