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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0:25

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依据法令和合同,有义务保存商业秘密的人(包含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上任的员工)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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