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事假期间职工的社保费社会保险是否由用人单位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6:16员工在事假期间其社保费社会保险是否应该有用人单位为其交纳呢?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两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则,请事假期间由自己承当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守,需照料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则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同意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准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交纳养老、医疗、赋闲、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恳求公司为其补缴。两边洽谈未果,赵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裁定委以为,赵某请事假,是因自己原因形成的,应视为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的间断实行。该期间,赵某未实行自己的劳作责任,亦无权享用在劳作过程中的权力,根据权力和责任对等准则,鉴于劳作法令、法规对此种状况未作出具体规则,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则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悉数由自己承当,参照《山东省企业薪酬付出规则》第24条第2款“劳作者请事假的,企业能够不付出其事假期间的薪酬”的规则,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作为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根据。
在裁定委掌管调解下,赵某自愿交纳完事假期间的悉数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