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6:27
1、租借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借合同的建立无须交给标的物或实行特定行为,故为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租借合同承租人有必要按规则或许按约定向租借人交给租金,因而是有偿合同;租借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利益,均须付出必定的价值,租借人以搬运租借物的运用收益权而获得利益,承租人以交给租金而获得租借物的运用收益,两边的权力与责任具有对应性、对价性,因而租借合同是双务合同。
2、租借合同是搬运租借物运用收益权和运用权的合同。租借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获得对租借物的运用收益为意图,在租借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借物返还租借人,因而租借合同只是搬运租借物的运用收益权,并不搬运租借物的所有权,这一点是它差异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平等搬运产业所有权的合同。所以,租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了房子租借合同后将房子交由承租人寓居,行将房子的运用权在租借期间交由承租人行使。
3、租借合同是一种具有确认期限的合同。租借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运用。尽管我国《合同法》在215条中规则,租借物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借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但一起也规则,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而不是确定租借合同不建立或许无效,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租借合同是作为不要式合同为一般景象的。当然,这并不扫除其他法令或许法规对某些租借合同作出需求特别方式的规则,如房子租借合同期定理、改变、停止等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乃至要求挂号。
4、租借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耗费物。租借合同的标的物可所以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但因合同停止后,承租人有必要把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因而租借物只能是特定非耗费物,这一特征使之与消费假贷差异开来。
2、租借合同是搬运租借物运用收益权和运用权的合同。租借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获得对租借物的运用收益为意图,在租借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借物返还租借人,因而租借合同只是搬运租借物的运用收益权,并不搬运租借物的所有权,这一点是它差异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平等搬运产业所有权的合同。所以,租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了房子租借合同后将房子交由承租人寓居,行将房子的运用权在租借期间交由承租人行使。
3、租借合同是一种具有确认期限的合同。租借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运用。尽管我国《合同法》在215条中规则,租借物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借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但一起也规则,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而不是确定租借合同不建立或许无效,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租借合同是作为不要式合同为一般景象的。当然,这并不扫除其他法令或许法规对某些租借合同作出需求特别方式的规则,如房子租借合同期定理、改变、停止等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乃至要求挂号。
4、租借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耗费物。租借合同的标的物可所以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但因合同停止后,承租人有必要把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因而租借物只能是特定非耗费物,这一特征使之与消费假贷差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