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7:52
事例介绍: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常常由于一些小事而吵得翻天覆地。所以,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光不同意分手,还常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羁绊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计已定,陈某见状要挟曲某索要8万元的芳华损失费,不然别想分手。曲某在无法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屡次向曲某索要“芳华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依照借单给付欠款。律师剖析: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以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告贷合同联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依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剖析,陈某的恳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1、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品,而且有必要是两边实在目的的表明。本案中,陈某据以申述陈某的欠条不具有实在的对价联系,即两边之间底子不存在实在的假贷联系,欠条的本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触摸爱情联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取得所谓的“芳华损失费”,从而免除爱情联系的协议。因而,依据合同法的准则,该协议是无效的。2、另一方面,并非一切的相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定的关于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背该协议,另一方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则恳求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本案中的“芳华损失费”是关于爱情联系的协议,爱情的根底是爱情自在,假如这种“芳华损失费”遭到维护,就意味着爱情两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约束,也正由于身份联系的这种特殊性,因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3、 此外,芳华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准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陈某索要芳华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到达法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