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物业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0:13常见的物业纠纷案件中,大多数业主会因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回断交纳物业办理费。那么,业主回断交物业费的理由有许多,以下这个理由建立吗?
事例:
业主王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一套坐落A小区的住所后,就一向住在这个小区。时隔多年后的2011年,王先生又下手了一辆代步车,谁知刚将新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却不答应王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
王先生只好找小区物业公司交流,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小区内共有两部分泊车位,一部分是地下泊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子时一起购买,王先生并没有购买泊车位,因而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另一部分是地上泊车,因小区规划的地上泊车位数量有限,现已被现有业主占用,因而王先生的车也不能停放。
王先生表明,地上的泊车位的确现已被一些业主占用了,可是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2个乃至3个泊车位,这是不合理的;一起,小区还有部分绿洲,物业公司能够把绿洲开辟出来用于泊车,
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卖协助和谐,但泊车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王先生一气之下从2013年起回断交纳物业费。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
本案中,王先生回断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为物业公司未能合理规划、组织泊车位,王先生以为物业公司实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因而回断交纳物业费。
那么,王先生回断交纳物业费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撑呢?物业公司对小区供给物业服务,对泊车的办理亦归于物业办理的规模。但本案中,王先生建议的没有泊车位的问题,并不归于小区物业的办理不妥,也不归于不交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该小区地下泊车位为开发商对外出售,王先生没有购买泊车位,天然不能停放车辆。小区地上的泊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有运用,并不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占用的状况,关于小区现已规划为泊车位的部分,归于小区公共区域,权力归归于小区整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供给办理,并无权将其他占有了多个车位业主所运用的泊车位分配给王先生;而关于未规划为泊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私行划立车位。
终究,法院判定王先生付出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