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才是有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6:21
孙先生一次性付款买了某开发商的三套商铺,但是交房两年后都没有拿到房产证。再三敦促后,开发商推说房产证仍然在处理中。这让孙先生起了猜疑,打听后才知道,本来开发商在将商铺卖给他之后,又将商铺卖给了郑先生。
事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业主拿房两年却拿不到房产证
2010年4月,孙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某市的商业广场三套商铺,并与其签定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好三套商铺算计436.4万元,孙先生一次性付清总价款。开发商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这三套商铺交交给孙先生运用,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孙先生代理房子所有权证。其间,《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好,合同签定起30天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处理存案挂号。
2011年3月,孙先生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交给了开发商。11月,孙先生又向开发商交纳了三套商铺的配套费、修理基金、产权挂号的契税等18.8万元。12月1日开发商将该房子交交给了孙先生。拿房后,孙先生便马上对三套商铺进行了装饰并运用至今。
但是让孙先生感到不安的是,虽然自己时不时敦促,开发商一向未将房产证交给自己。到了2014年4月,孙先生发现了端倪。“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无意傍边说漏嘴了,我这才知道,本来开发商2013年年末,又将我这三套商铺卖给了别的一个购房人郑先生。我买这三套商铺花了436.4万,但是郑先生购买的价格不到300万,比我廉价100多万。”孙先生感到十分愤恨,而且开发商与郑先生签定的是《商品房生意合同》,一起对三份《商品房生意合同》进行了挂号存案。
为此,孙先生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被告某开发商与被告郑先生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用。
观念
孙先生的购房合同有用,购房者可索要双倍已付购房款
这个事例中,最大的争议便是这两份合同究竟哪一份是有用合同。律师表明,商品房生意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务以及二者穿插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杂乱。
这个事例是十分典型的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一起以两个生意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子的二重生意。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一)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在这个事例中,首要,开发商现已将商铺交交给了孙先生,而且孙先生现已是商铺的实践运用者。第二,孙先生依照合同已将悉数房款乃至契税等钱款全额支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孙先生购房时刻早于郑先生,房款也高于郑先生。“这表明买受人也便是孙先生已悉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对已完结的买卖予以维护。”律师表明,因而应该确定孙先生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有用合同。
事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业主拿房两年却拿不到房产证
2010年4月,孙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某市的商业广场三套商铺,并与其签定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好三套商铺算计436.4万元,孙先生一次性付清总价款。开发商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这三套商铺交交给孙先生运用,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孙先生代理房子所有权证。其间,《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好,合同签定起30天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处理存案挂号。
2011年3月,孙先生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交给了开发商。11月,孙先生又向开发商交纳了三套商铺的配套费、修理基金、产权挂号的契税等18.8万元。12月1日开发商将该房子交交给了孙先生。拿房后,孙先生便马上对三套商铺进行了装饰并运用至今。
但是让孙先生感到不安的是,虽然自己时不时敦促,开发商一向未将房产证交给自己。到了2014年4月,孙先生发现了端倪。“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无意傍边说漏嘴了,我这才知道,本来开发商2013年年末,又将我这三套商铺卖给了别的一个购房人郑先生。我买这三套商铺花了436.4万,但是郑先生购买的价格不到300万,比我廉价100多万。”孙先生感到十分愤恨,而且开发商与郑先生签定的是《商品房生意合同》,一起对三份《商品房生意合同》进行了挂号存案。
为此,孙先生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被告某开发商与被告郑先生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用。
观念
孙先生的购房合同有用,购房者可索要双倍已付购房款
这个事例中,最大的争议便是这两份合同究竟哪一份是有用合同。律师表明,商品房生意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务以及二者穿插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杂乱。
这个事例是十分典型的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一起以两个生意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子的二重生意。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一)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在这个事例中,首要,开发商现已将商铺交交给了孙先生,而且孙先生现已是商铺的实践运用者。第二,孙先生依照合同已将悉数房款乃至契税等钱款全额支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孙先生购房时刻早于郑先生,房款也高于郑先生。“这表明买受人也便是孙先生已悉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对已完结的买卖予以维护。”律师表明,因而应该确定孙先生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有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