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加班费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9:27
薪酬是每个劳作者都十分关心的论题,特别是一些加班薪酬的核算。那么问题来了,实施计件薪酬的职工,加班费是怎样核算?我国有哪些法令对此有规则?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车工。甲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书面劳作合同,约好对李某实施计件薪酬准则。李某自小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在车工的岗位上也不破例,除了8小时内完结公司规则的定额定,李某还在晚上和周末加班,当月完结的量比其他搭档多许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领到了4月份的薪酬,发现甲公司并没有付出其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加班费,所以向甲公司提出付出上个月加班薪酬的要求。
法令问题:
实施计件薪酬准则的情况下,怎么核算加班费?
法令剖析:
1.什么是计件薪酬准则?
计件薪酬制,是指根据劳作者出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许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核算劳作酬劳。计件薪酬制与计时薪酬制不同,计时薪酬制是根据劳作者的薪酬规范和实践作业时间的长短来核算劳作酬劳的准则,是直接用劳作时间来计量的一种薪酬准则。而计件薪酬制需按已确认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出给个人的薪酬,是一种直接用劳作时间来核算薪酬的准则。
2.计件薪酬的计量要素
劳作定额和计件单价是计件薪酬制的重要要素。劳作定额,是指在特定的出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出产必定数量的产品或完结必定量的作业所规则的劳作消耗量的规范。计件单价即职工每完结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作业量时,应得到的计件薪酬额。
3.计件薪酬准则下的加班费怎么核算?
《劳作法》第37条规则:“对实施计件作业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准则合理确认其劳作定额和计件酬劳规范”。《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13规则:“条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完结劳作定额或规则的作业使命后,根据实践需要组织劳作者在法定规范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的,应按以下规范付出薪酬:
(一)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日法定规范作业时间以外延伸作业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小时薪酬规范的150%付出劳作者薪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而又不能组织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规范的200%付出劳作者薪酬;
(三)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法定度假节日作业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规范的300%付出劳作者薪酬。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则的准则,别离按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
根据上述规则,计件薪酬制的加班薪酬的核算份额同于计时薪酬制的加班薪酬。但计件薪酬制并不是一切在法定作业时间外作业或超量作业都有加班薪酬。详细分为三种景象:
(1)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没有完结定额使命,而在8小时外又延伸作业时间以完结定额的,不归于加班,不应当付出加班薪酬;
(2)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超量完结定额使命,其超量完结的部分不归于加班,不应当付出加班薪酬;
(3)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完结劳作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伸作业时间作业的,归于加班,应当付出加班费。也就是说,实施计件制的劳作者要求付出加班薪酬有必要是在8小时作业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作业,这两者有必要一起满意。
在上述事例中,李某在8小时内完结了劳作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伸了作业时间,归于加班,甲公司应当按照法令规则,足额付出加班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车工。甲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书面劳作合同,约好对李某实施计件薪酬准则。李某自小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在车工的岗位上也不破例,除了8小时内完结公司规则的定额定,李某还在晚上和周末加班,当月完结的量比其他搭档多许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领到了4月份的薪酬,发现甲公司并没有付出其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加班费,所以向甲公司提出付出上个月加班薪酬的要求。
法令问题:
实施计件薪酬准则的情况下,怎么核算加班费?
法令剖析:
1.什么是计件薪酬准则?
计件薪酬制,是指根据劳作者出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许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核算劳作酬劳。计件薪酬制与计时薪酬制不同,计时薪酬制是根据劳作者的薪酬规范和实践作业时间的长短来核算劳作酬劳的准则,是直接用劳作时间来计量的一种薪酬准则。而计件薪酬制需按已确认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出给个人的薪酬,是一种直接用劳作时间来核算薪酬的准则。
2.计件薪酬的计量要素
劳作定额和计件单价是计件薪酬制的重要要素。劳作定额,是指在特定的出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出产必定数量的产品或完结必定量的作业所规则的劳作消耗量的规范。计件单价即职工每完结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作业量时,应得到的计件薪酬额。
3.计件薪酬准则下的加班费怎么核算?
《劳作法》第37条规则:“对实施计件作业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准则合理确认其劳作定额和计件酬劳规范”。《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13规则:“条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完结劳作定额或规则的作业使命后,根据实践需要组织劳作者在法定规范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的,应按以下规范付出薪酬:
(一)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日法定规范作业时间以外延伸作业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小时薪酬规范的150%付出劳作者薪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而又不能组织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规范的200%付出劳作者薪酬;
(三)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作者在法定度假节日作业的,按照不低于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规范的300%付出劳作者薪酬。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则的准则,别离按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
根据上述规则,计件薪酬制的加班薪酬的核算份额同于计时薪酬制的加班薪酬。但计件薪酬制并不是一切在法定作业时间外作业或超量作业都有加班薪酬。详细分为三种景象:
(1)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没有完结定额使命,而在8小时外又延伸作业时间以完结定额的,不归于加班,不应当付出加班薪酬;
(2)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超量完结定额使命,其超量完结的部分不归于加班,不应当付出加班薪酬;
(3)劳作者在8小时作业日内完结劳作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伸作业时间作业的,归于加班,应当付出加班费。也就是说,实施计件制的劳作者要求付出加班薪酬有必要是在8小时作业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作业,这两者有必要一起满意。
在上述事例中,李某在8小时内完结了劳作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伸了作业时间,归于加班,甲公司应当按照法令规则,足额付出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