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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9:06
在咱们国家,有许多的不法人员触及到了职务并吞罪,他们运用自己的职权不合法占有公共产业和物品。
职务并吞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并吞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置。(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并吞罪)
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置。
榜首百八十三条 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置。(职务并吞罪)
国有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委派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置。(贪污罪)
一、概念和构成
职务并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违背法律规则,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并吞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产业一切权。“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建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意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团体一切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大众团体、处理公益事业的单位、大众自治性组织,如校园、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资产”不只指本单位“一切”的资产,并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资产。包含: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处理之下并为本单位一切的资产。⑵、本单位虽没有占有、分配但归于本单位一切的债务。⑶、本单位按照法律规则和契约约好暂时处理、运用或运送的别人资产,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含单位的常识产权,并吞单位的常识产权,在刑法“侵略常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则。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运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当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行为人运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处理或许经手本单位资产的便当。“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资产的调拨、组织、运用等具有决定性的分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处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处理权”,是指直接保管、运用、处理本单位的资产具有的必定的分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管帐、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担任对本公司资产的处理,但由于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资产有收取、运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事务员、采购员等。
需留意的是,假如行为人没有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仅仅运用对工作环境等的了解,收支的便当,并吞了本单位非受本身操控的资产,应该作为盗窃处理。“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与“运用工作上的便当”应予差异。
2、行为人施行了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并吞”应作广义的解说,不以合法持有为条件(差异于《刑法》第270条规则的“并吞罪”),即不只包含事务上先合法持有、后不合法占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也包含并吞、盗取、骗得等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并吞行为
“并吞”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自己处理、经手、运用的本单位资产直接据为已有。
(2)、盗取型不合法占有
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隐秘盗取的办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处理本单位资产为条件,贼喊捉贼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将仓库内的产品盗窃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盗押运的人民币。
(3)、骗得型不合法占有
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假造涂抹单据冒领资产,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不合法占有。一般以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等行为,能够构成职务并吞(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并吞,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不合法占有本单位的资产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则,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则:职务并吞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归于“数额较大”的起点规范;职务并吞数额10万元以上,归于“数额巨大”的起点规范。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处理本单位资产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管帐、出纳、事务员、采购员等等。
留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四)、片面要件
在片面方面是成心,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产的意图,
二、本罪确定
(一)、因单位欠薪,而并吞单位资产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作胶葛,而运用职务便当占有单位资产的,由于其片面上仅仅想要回归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不合法占有之成心,不契合职务并吞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以为这种行为成职务并吞罪。
但假如在单位付出相应酬劳后,依然并吞单位资产拒不交还的,则阐明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职务并吞罪。
另,单位职工如与单位发作劳作争议,应经过裁定、诉讼等合法办法处理,运用职务之便并吞公司资产毕竟是违法的,不该发起。
(二)、承揽运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揽人,在承揽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分配所承揽单位资金、资产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一般以为:在承揽运营中,承揽人经过承揽协议,获得对单位产业的合法处置权力,只需承揽人按约实行了协议责任,都不能以职务并吞违法论处。
但假如承揽人明知承揽期间企业严峻亏本,不能按约实行承揽责任,而歹意浪费所承揽企业的产业,导致承揽期满不能付出承揽费和偿还所承揽企业的产业。则契合了职务并吞罪的构成要件,应该科罪判罚。
(三)、个人出资但挂靠团体的企业
现在有许多小型企业,由个人出资建立,热衷于挂靠团体名义运营,或为了处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企业的担任人选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不能以为是职务并吞。由于,从这类企业的建立看,是出资人自己悉数出资,团体经济组织收取的仅仅必定的处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一切,出资者谈不上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大都状况是为了躲藏、搬运企业赢利,应该由税务部分予以行政处置,情节严峻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违法。
除了出资运营者以外的人,假如运用职务并吞单位资产的,只需契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职务并吞罪。
关于不同的违法方法,处置的办法也不同。假如您对上面的问题相关常识还有什么问题,听讼网为您供给免费的线上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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