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7:07
咱们都知道,假如犯了法后能够投案自首的话,是能够减轻赏罚的。那么哪些状况才干算作是自首呢?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呢?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公安机关依据被害人的告发,以为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违法,但对违法嫌疑人没有进行讯问,也未采纳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许捎口信的方式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即照实告知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状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
咱们以为,关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违法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归于主动投案。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状况,契合上述《解说》的规则,应视为主动投案。
首要,传唤不归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契合《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的“在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之前”的时刻规模。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运用传票告诉违法嫌疑人在指定的时刻自行到指定的地址承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着重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运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违法嫌疑人依法到案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状况下;拘传适用于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实质的不同,法令并未将传唤包含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违法嫌疑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主动性。违法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挑选的地步仍是很大的,其能够挑选归案,也可拒不到案乃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标明其有认罪悔改、承受赏罚的片面意图,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主动性。《解说》中尚有“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的规则,而只是遭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主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契合立法原意。
综上,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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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公安机关依据被害人的告发,以为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违法,但对违法嫌疑人没有进行讯问,也未采纳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许捎口信的方式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即照实告知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状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
咱们以为,关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违法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归于主动投案。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状况,契合上述《解说》的规则,应视为主动投案。
首要,传唤不归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契合《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的“在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之前”的时刻规模。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运用传票告诉违法嫌疑人在指定的时刻自行到指定的地址承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着重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运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违法嫌疑人依法到案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状况下;拘传适用于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实质的不同,法令并未将传唤包含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违法嫌疑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主动性。违法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挑选的地步仍是很大的,其能够挑选归案,也可拒不到案乃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标明其有认罪悔改、承受赏罚的片面意图,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主动性。《解说》中尚有“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的规则,而只是遭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主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契合立法原意。
综上,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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