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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4:43
【解析刑事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安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刑事拘留、拘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一) 拘传:
1、公安机关各办案部分依据案子状况,对需求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许通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拘传到其地址县、市的指定地址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传过程中,能够依法运用束缚性的警械。
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刻。讯问完毕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完毕时刻。犯罪嫌疑人回绝填写的,侦办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不得以接连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1、 对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
(1) 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
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的、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不契合拘捕条件的;
(5) 提请拘捕后,检察机关不赞同拘捕,需求复议、复核的。
(6) 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侦办的;
(7) 移送申述后,检察机关决议不申述,需求复议、复核的。
2、 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一起责令其提出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确保金,又无确保人担保的,能够监视寓居。
3、 办案单位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告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1) 未经实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寓居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4、采纳确保人确保的需经公安机关检查赞同,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才能实行确保责任;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4)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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