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2:2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职责若干规则
(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作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补偿职责的确认,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准则,强制保险的职责限额为4万元。 
国家对强制保险准则还有规则的,依照国家规则履行。 
第四条 :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依照各自的事端职责,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职责限额内依照实践丢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职责限额内依照实践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丢失超出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部分,由有事端职责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事端职责的,依照各自事端职责的份额分管补偿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职责限额内依照实践丢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职责限额内依照实践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丢失超出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部分,
机动车一方有事端职责的,由机动车一方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首要职责的,承当80%的补偿职责;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平等职责的,承当60%的补偿职责;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40%的补偿职责。 
第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丢失超出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部分,在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景象下,依照下列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路途以及其他关闭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补偿职责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越1万元; 
(二)在其他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补偿职责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越5万元。
第八条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况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端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条 :本市依照国家规则,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端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或许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未参与强制保险的,或许发作交通事端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支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
第十条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