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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开具未婚证明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2:49

【事例】
市民汪庭忠在给妻妹处理承继亡子遗产的公证时,公证处要求要给已故八年的侄儿开具“未婚证明”,在四处“受阻”之后他不得不向媒体求助。6月29日上午,宜城公证处本着便民考虑,已正式受理了该起遗产承继公证。
他的妻妹张女士之子张东于1996年退伍之后,分配在市公墓管理处作业。1998年张东买下了一套71平方米的住宅。2002年,24岁的张东患肝病多年,因医治无效逝世。
“病故的张东是独子,父亲早已去逝,其母张女士最近在承继该房产时遇到了费事。”汪庭忠说,他最近在为其妻妹处理承继该房产手续时,因为宜城公证处在公证时需求张东的未婚证明,他只好前往张东生前的作业单位开具。但张东逝世已八年,给一个病故的人开具未婚证明天然遭拒。接着他又别离前往大观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期望他们能开具此证明,但相同遭到回绝。
“因为张东是未婚,其母在承继房产时又的确需求开具此证明,开不到这样的未婚证明该咋办呢?总不能不承继该房产吧?”
依据相关规定,开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当事人有必要要参与,除要填写相关的表分外,还要带着自己身份证及户口簿等。
已然人都现已死了,其户口必定也就注销了,所以依据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他们只给活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死者当然也就开具不了这样的未婚证明。
【回答】
已然不给亡人开具这样的未婚证明,张女士又面对承继其子房产的问题,
让当事人开具未婚证明,主要是避免尚有其他的法定承继人。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矩》的相关规定,假如当事人不能供给充沛的证明资料,又不能应公证处要求补足,而公证处又无法核实的,公证组织应当不予处理公证。因为张女士之子逝世已久,开具这样的未婚证明的确比较困难。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张东患病多年、逝世时才24岁,已婚的可能性较小,下一步公证处将会派公证员去张女士之子的生前居住地进行查询了解,并造访周边街坊和辖区社居委,制造具体的查询笔录作为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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