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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无法查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4:41
[案情]
2014年9月7日4时51分左右,刘某在204国道由西向东步行至819KM 40M路段由北向南过路口过程中,王某驾驭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姜某驾驭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卡车先后由西向东通过该路段,刘某受伤倒地。5时17分左右,郭某驾驭苏FXXXXX号小型一般客车沿新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进至该路段时,又碾压刘某,致刘某逝世。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派员参与,因现有依据无法查清刘某发作交通事端的一切成因,故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明。痕迹查验状况: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车体见尘埃及泥迹附着;挂车右前角见尘埃减层痕迹;油箱盖套一只铁盒,铁盒外侧面见尘埃减层痕迹。法医学尸身查验断定意见书以为,刘某系交通事端致头部及胸背部严峻复合性危害逝世。刘某的亲属夏某、冯某作为原告要求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鲁VMXXXX号重型箱式卡车、苏FXXXXX号小型一般客车的驾驭员、车主和保险公司补偿丢失639773.5元。
[裁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为,王某驾驭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姜某驾驭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卡车先后由西向东通过事端路段,刘某受伤倒地,两车均具有导致刘某倒地的高度盖然性,被告郭某驾驭苏FXXXXX号小型一般客车后又碾压刘某。综上,上述三辆车的驾驭人的行为都有具有危害别人人身、致刘某逝世的风险性,能够确认这三辆车驾驭人的行为构成一起风险行为,并应就本起事端对原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本起事端中,刘某通过无信号灯、无人行横道的路段,未留意查询路面和让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优先通行,负有必定职责,本院衡情由两原告承当超越交强险以外丢失的20%。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驾驭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姜某驾驭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卡车、郭某驾驭苏FXXXXX号小型一般客车在本起事端中应承当何种职责?
在多辆机动车的一起侵权行为中,闯祸车辆无法查清,不能清晰界定各个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成详细侵权人不明。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权力及时得到救助,而不对受害人的举证职责进行苛责,侵权职责法规则一起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本质是对因果关系进行的合理推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条规则:“二人以上施行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行为,其间一人或许数人的行为形成别人危害,能够确认详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职责;不能确认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职责。”该条是对一起侵权行为的规则,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是二人以上;2、差错的一起性,即侵权人对危害成果的发作存在一起的成心或许过错;3、成果的同一性,即侵权行为都有具有危害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风险性,发作的危害成果不是一起侵权人悉数导致,但无法断定详细加害人;4、职责的连带性,一起侵权人对受害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查询,受害人刘某因交通事端当场逝世。在事端发作时段相继有三辆车通过该路段,但无法确认详细闯祸车辆。依据事发路段监控,原告于事发当天4点51分呈现在该路段的监控中,其沿204国道由西向东到缺口处步行向东南方向穿越204国道,并于4点51分18秒的时分从监控中消失,王某驾驭的挂车在该监控中呈现的时刻为4点51分39秒,姜某驾驭的厢式卡车在4点51分53秒通过该路段,后路人邹某在4点54分10秒从该路段通过,发现受害人躺在地上并报警。5时17分,郭某驾车通过该路段,对刘某进行了碾压。经痕迹查验,王某驾驭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有尘埃减层痕迹。因而,王某驾驭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一般半挂车、姜某驾驭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卡车、郭某驾驭苏FXXXXX号小型一般客车均具有导致本案交通事端发作的高度盖然性,能够确认这三辆车驾驭人的行为构成一起侵权行为,并应就本起事端对原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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