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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3:5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处理制毒物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
(2009年6月23日,公通字《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私运制毒物品、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处理制毒物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拟定如下定见:
一、关于制毒物品违法的确认
(一)本定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则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许其他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详细种类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处理的规则确认。
(二)违背国家规则,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则的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答应或许存案,私行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的种类、数量规模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运用别人的或许假造、变造、失效的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运营单位违背规则,向无购买答应证明、存案证明的单位、个人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许明知购买者运用别人的或许假造、变造、失效的购买答应证明、存案证明,向其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办法不合法生意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运用单位或许个人未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依据证明的确用于合法出产、日子需求,依法能够处理仅仅未及时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且未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可不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作毒品或许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违法而选用出产、加工、提炼等办法不合法制作易制毒化学品的,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按照其制作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意图,别离以制作毒品、私运制毒物品、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准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别人施行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违法,而为其运送、贮存、署理进出口或许以其他办法供给便当的,以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关于制毒物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明知的确认
关于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且抄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依据,经归纳查看判别,能够确认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1、改动产品形状、包装或许运用虚伪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躲藏、夹藏或许其他荫蔽办法运送、带着易制毒化学品躲避查看的;
3、抵抗查看或许在查看时丢掉货品逃跑的;
4、以伪报、躲藏、假装等遮盖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的;
5、挑选不设海关或许边防查看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伪身份、地址处理邮递、邮递手续的;
7、以其他办法隐秘本相,躲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三、关于制毒物品违法科罪量刑的数量规范
(一)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到达下列数量规范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适当数量的。
(二)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生意或许私运制毒物品,到达或许超越前款所列最高数量规范的,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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