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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3:12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商标。《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第6条之2对著名商标供给了特别维护,trips协议第16条又将这种特别维护从产品扩大到服务,并有条件地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相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在我国,因为前史的原因,原对此问题并未触及。尽管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著名商标的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作了规则,但没有提高到法令的层次予以特别维护。为习惯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上述规则的要求,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法令维护。依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则,恳求人就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或许就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或服务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均不予注册并制止在我国境内运用该商标。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该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歹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约束。若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保持的,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司法救助
为一致法律,便于人民法院和商标局依法确定著名商标,新商标法还采纳罗列与归纳相结合的方法,对确定著名商标应予考虑的要素作了规则,即: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
(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这样,既使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和特别维护有法可依,有助于法院对著名商标的司法维护。一起,也使这种特别维护与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的规则相一致,习惯了我国参加wto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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