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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常识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3:40
依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别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别标志的请求,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详细承办特别标志的请求受理事宜。
(1)特别标志。
特别标志是指经国务院同意举行的全国性或许国际性的文明、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运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称号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2)特别标志的请求人。
特别标志的请求人应是举行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请求人有权力对其运用的称号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挂号请求。
(3)处理特别标志的请求请求特别标志挂号,应填写特别标志挂号请求书。请求书包含下列内容和项目:
A.请求人称号、地址、并加盖请求人章戳;
B:同意机关及同意文号;
C:特别标志品种(文明、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D:特别标志称号(须写全称)请求维护期间(时刻不超越四年,维护期自核准挂号之日起核算);
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称号、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F:请求维护的产品或服务称号。产品或服务称号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用填写组名及详细产品或服务称号;
G:特别标志图样应当明晰,便于张贴,用光亮经用的纸张或用相片替代,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是非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色彩的,送上色图样5张,另附是非稿1张;
H:经过代理人处理的,写明代理人称号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
I:交纳规费。
(4)请求特别标志挂号,在呈送特别标志请求书的一起,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A:国务院同意举行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指示;
B:允许别人运用特别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已获准挂号的特别标志请求人即成为特别标志的所有人,特别标志所有人能够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运用该标志,并能够答应别人在经核准挂号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运用。
(6)特别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核挂号之日起核算。特别标志所有人能够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请求,延伸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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