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否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2:571995年,针对有些当地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纳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成果引起离退休人员不满的状况,劳作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纳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告诉》,规则:
(l)凡履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国发[1978]104号)的区域,关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处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有必要严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按月付出退休(退职)金,不得采纳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方法。
(2)凡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告诉》(国发[1995]6号)进行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变革的区域,关于到达国家法定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到达15年的人员,有必要按规则按月付出其养老金,不得采纳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方法。
(3)因为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借、承揽、解雇、停止劳作合同、安顿充裕人员及经济性裁人等原因,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企业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一次性付出给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从头工作后到达退休年龄时,凡参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付出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则,采纳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方法,有必要当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