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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所得司法解释是怎么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4:49
食物是关系到世界民生的东西,只要是生活在社会上便是一定是要购买食物的。近年来我国的也对有关的立法有了一个比较体系的完善。食物违法所得司法解释是怎么样进行规则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相关问题。
食物违法所得确定方法
司法解释及部分规章对“违法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事违法活动所获得的悉数经营收入(包含本钱和赢利)作为违法所得的“悉数说”,第二种是以从事违法活动所获得的赢利部分作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食物范畴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食物出产环节
2013年食物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前,食物出产环节的监管由质监部分担任,一般情况下,食物出产范畴中违法所得的确定采纳“获利说”。其根据是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2月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该《定见》第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核算问题”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赢利”。
食物流转环节
机构改革前,食物流转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分担任,一般情况下,食物流转范畴中违法所得的确定采纳“获利说”。
其根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子违法所得确定方法》,该《方法》第二条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出产、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所获得的悉数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恰当的合理开销,为违法所得。本方法有特别规则的在外。”
餐饮服务环节
食物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食药监部分担任,一般情况下,食物餐饮服务范畴中违法所得的确定采纳“悉数说”。
其根据是卫生部2010年3月出台《餐饮服务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71号),该《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本方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背《食物安全法》、《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等食物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获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冒充伪劣产品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则
这是食物药品案子与其他行政、司法部分穿插联络最多的案子类型,相关法令文件对此类案子中“违法所得”的规则也不尽一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7年4月回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查办制作、出售冒充伪劣产品案子违法所得核算问题的答复》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挂号或许虽经核准挂号但核准挂号的经营方法中无出产加工方法,私行出产加工冒充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核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该扣除出产加工本钱,即工商部分确定 “违法所得”采纳“悉数说”。
而同样是冒充伪劣产品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7月回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刑事案子怎么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决议》规则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即法院审理此类案子采纳的却是‘获利说’确定‘违法所得’。”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食物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介绍了。其实在许多时分由于有了这些司法解释我国的法令才能够愈加使用顺利。我们在进行引证司法解释的时分要多多查阅相关的材料哦。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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