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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0: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担保方法可分为典当、质押、确保人确保等。
住宅公积金告贷的担保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典当担保。告贷人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宅、单位集资建房、公有住宅或二手房的,可以用所购住宅作为典当;告贷人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可以用自己其他自有住宅作为典当。已建立典当的住宅不得用于典当担保。
(二)质押担保。告贷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分支机构和受托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确保担保。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天然人为告贷人供给确保担保。
告贷人采纳住宅典当方法担保的,告贷人须与受托付银行签定书面典当合同,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住宅典当登记手续。典当值最高不得超越典当住宅价值80%。
告贷人选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托付银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告贷金额本息不得高于质物金额的90%。
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或天然人供给告贷担保的,告贷人须与法人或天然人和受托付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告贷人承当,法人或天然人作为告贷人归还告贷的连带职责确保人,有权要求告贷人用所购住宅以典当方法供给反担保,并签定典当合同。
抵(质)押凭据由受托付银行保管,并承受分支机构监督查看。
(一)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常常查看抵(质)押凭据的状况。
(二)告贷人对设定典当的产业在典当期内有必要妥善保管,负有修理、保养、确保完好无缺的职责,并随时承受分支机构的监督查看。
(三)未经分支机构赞同,告贷人不得对抵(质)押物(凭据)进行转让、租借、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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