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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与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21:10
科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进程,那案子实际的供认办法与标准是怎样姿态的?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刑法标准是大条件,案子实际是小条件,假如二者相契合,便能够作出相应的判定。详细地说,法官有必要把应当判定的、详细的个案与规矩违法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标准联络起来;刑法标准与案子实际是法官思想的两个边界;法官要从案子到标准,又从标准到案子,对二者进行比较、剖析、权衡。关于案子实际,要以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为辅导进行剖析;反之,关于刑法标准,要经过特定个案或许案子类型进行解说;刑法标准与案子实际的比较者便是事物的实质、标准的意图,正是在这一点上,构成构成要件与事例实际的彼此对应。也便是说,一方面要将案子实际向刑法标准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标准问案子实际拉近。不难看出,判别案子实际是否契合构成要件,需求掌握三个要害: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说,二是对案子实际的供认,三是对案子实际与构成要件的契合性的判别。假如法官不能稳当解说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掠夺实际承以为其他违法;相同,假如法官尽管稳当解说了掠夺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掠夺实际承以为争夺或许偷盗性质,也会导致将掠夺实际承以为其他违法。实际上,在案子发作之前,或许说即便没有发作任何案子,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或许事前对违法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说。可是,案子实际是在案子发作后才干供认的,而案子实际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旁边面能够得出不同的定论。实际上,许多案子之所以定性禁绝,是因为人们对案子实际供认有误。因而,对案子实际的供认,成为适用刑法的要害之一。在某种含义上说,“法令人的才干首要不在知道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才干能够在法令的标准的观念之下剖析日子实际。”
本文拟联络司法实践,就案子实际的供认办法,提出以下定见:
一、不能先供认案子实际的性质,后寻觅或许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辅导概括、供认案子实际,违法构成是供认行为构成违法的专一法令依据;供认某种行为构成违法,意味着所供认的案子实际契合刑法规矩的构成要件。
已然如此,对案子实际的供认,就有必要以构成要件为辅导,围绕着或许适用的构成要件供认案子实际。另一方面,案子实际具有不同旁边面与不同性质,假如脱离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对案子实际的供认必定得出千差万别的定论。例如,人们常常将爸爸妈妈杀死无恶不作的子女的行为概括为“大义灭亲”,可是,这必定论对适用刑法没有好处。因为“大义灭亲”的定论不是在构成要件辅导下构成的,而是人们对这类案子的一般概括。只需依照刑法关于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供认“大义灭亲”的案子实际,才干适用《刑法》关于成心杀人罪的规矩。
由此可见,法官不能脱离《刑法》的规矩,依据一般观念供认案子实际的性质,不然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困惑。例如,《刑法》规矩了很多的单位违法,单纯从实际上看,单位也或许施行借款欺诈行为,但《刑法》第193条规矩的借款欺诈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自然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无疑建立借款欺诈罪;关于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团体施行借款欺诈行为,不或许追查单位的刑事责任,不然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准则。现在的问题是,单位团体施行借款欺诈行为时,能否追查其间的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得出了否定定论。可是,某种违法是否单位违法,有必要依据《刑法》的明文规矩进行判别。换言之,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假如《刑法》没有规矩单位违法的,即便是由单位团体施行的,也不能称为单位违法。已然单位违法以《刑法》有明文规矩为限,而《刑法》并没有规矩单位能够成为借款欺诈罪的主体,就不能将所谓单位的借款欺诈承以为“单位违法”。持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是以自己片面建立的“单位违法”概念与特征为依据的,而忽视了刑法的明文规矩(单位违法的法定性)。换言之,主张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不是以构成要件为辅导概括案子实际,不契合小条件的供认准则。因为持否定说的人们采纳了以下推理:首要供认上述借款欺诈案子的违法主体是单位;其次供认刑法没有规矩单位能够成为借款欺诈罪的主体;最终判定对上述案子不能追查刑事责任。可是,这种判别办法存在严峻疑问。“从形式逻辑规矩的观念来看,对法令案子的决议是依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间法令标准是大条件,案子的状况是小条件,案子的决议是定论。把案子的决议看作是依照三段论法的规矩得出的定论,关于彻底建立法制准则具有重要的含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一切主体的行为契合法令标准的要求。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需当适用法的机关精确地和正确地把法令标准适用于必定的详细状况,即依照三段论法的规矩决议法令案子时,才干呈现这种相契合的状况。”因而,咱们在判别构成要件契合性时,应当采纳以下办法:首要供认借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判别案子实际是否契合借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再得出是否契合构成要件的定论。明显,所谓的单位借款欺诈的案子实际,彻底契合借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不难发现,假如事前脱离《刑法》规矩供认案子实际的性质,然后再与《刑法》条文相对照,必定呈现为所欲为的局势。例如,当判别者想将某种行为承以为掠夺罪时,他便能够进行如下推理:该行为是掠夺行为,我国《刑法》规矩了掠夺罪,所以对该行为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刑,反之亦然。当判别者不肯将溺婴行为承以为成心杀人罪时,他就能够进行如下推理:该行为归于溺婴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矩溺婴罪,所以对该行为不得科罪处刑。或许读者以为本文在为所欲为地恣意假造。其实不然,实际上随处可见这种倒置巨细条件的现象。例如,有人以为,单位偷盗电能时,对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偷盗罪论处;其判别办法依然是:该行为归于单位偷盗行为,应以单位违法论处,但《刑法》没有规矩单位能够成为偷盗罪的主体,故该行为无罪。明显,假如依据偷盗罪的构成要件概括所谓单位的偷盗行为,必定会以为其间的自然人的行为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再如,有人将勒索资产(或掠夺)的事例概括为“恫吓取财”,然后以我国《刑法》没有规矩恫吓取财罪为由,主张增设恫吓取财罪。其实,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国外以及旧中国的恫吓取财罪的内在与外延相同。
由此看来,当人们脱离法定的构成要件供认案子实际时,所形成的紊乱是相当严峻的。只需在构成要件辅导下概括、供认案子实际,才干避免这种紊乱局势。
二、不能事前依据其他法令供认案子实际的性质,然后否定案子实际契合违法构成要件,而应在考虑刑法与其他法令联系的条件下,精确供认案子实际。
《刑法》具有弥补性,成为其他法令的确保法。所以,在许多状况下,假如某种行为构成违法,便仅按《刑法》处理,不再按其他违法行为处理。但实际上,这种景象仅限于《刑法》的赏罚能够完成其他法令意图的场合。例如,刑法的意图与《治安管理处置法》的意图相共同,所以,关于构成违法的行为,不再按《治安管理处置法》处置。可是,《刑法》与其他法令联系并不一概处于择一适用的联系中;相反,关于同一行为,能够一起适用《刑法》与其他法令。例如,关于私运、偷税等行为,彻底或许先依据《海关法》、《税法》处理,然后再依据《刑法》承以为违法。因为已然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海关法》或《税法》,又触犯了《刑法》,而《刑法》与《海关法》、《税法》的性质不同、意图不同,当然对该行为应一起适用不同的法令处理。所以,法官不该当事前将某种事例实际涵摄在其他法令之下,再以此为由否定《刑法》的适用。
可是,在评论案子时,常常听到或许看到这样的说法:“这种行为归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吞罪。”明显,这种说法是先按民法有关不当得利的规矩,将案子实际定性为不当得利,然后据此否定行为构成侵吞罪。实际上,《刑法》建立侵吞罪,便是要将部分不当得利行为以侵吞罪论处。因而,即便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只需契合刑法规矩的侵吞罪构成要件,就应当以侵吞罪论处;一起适用民法的规矩,将所侵吞的资产返还给被害人。
假如以为,只需某种案子实际契合其他法令的规矩,就不得再适用《刑法》,《刑法》必定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掠夺、杀人等案子时,人们都能够说:“这在民法上归于侵权行为”,实际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案子作为侵权事例评论。可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掠夺、杀人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掠夺罪与成心杀人罪。其实,掠夺行为、杀人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再如,遇到抽逃巨额出资的案子时,人们都能够说:“这是违背《公司法》的行为”。可是,法官依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该案子建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因为抽逃巨额出资的行为,既是《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所以,以案子实际契合其他法令为由否定其契合《刑法》规矩的构成要件,并不稳当。
三、不能固定案子实际的性质,而应长于依据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重复概括和重新整理案子实际。
一个案子实际,总是触及许多事项。一般来说,同一事项在刑法中往往得到相同的供认。例如,在刑法中,假造的国库券常常被承以为假造的有价证券。可是,因为对案子实际的供认有必要以构成要件为辅导,又因为成文刑法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因而在不少状况下,同一事项在不同案子中的性质并不相同、所以,法官不能事前固定某一事项的性质,更不能固定案子实际的性质。对案子实际的概括并非原封不动,而是能够依据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的含义重复概括与重新整理。因为案子实际具有不同的旁边面,人们从不同旁边面能够得出不同定论。当对某案子实际需求适用A法条时,法官应看到案子实际契合A法条的旁边面;当该案子实际需求适用B法条时,法官应看到案子实际契合B法条的旁边面。
例如,当A将假造的国库券假充实在的国库券,出售给不知情的B时,应承以为有价证券欺诈罪。因为国库券归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那么,当C将假造的国库券出售给知情的D时,因为D知情,而非上当者,C的行为彻底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因而不或许构成有价证券欺诈罪。这种行为依然构成违法,因为已然出售假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都建立违法,出售假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更应以违法论处。明显,关于向知情者出售假造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承以为倒卖假造的有价票证罪。人们或许难以承受这样的观念,因为《刑法》第227条所规矩的倒卖假造的有价票证并不包含假造的有价证券,或许说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可是,在刑法中,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的差异是相对的。就假造和运用假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欺诈而言,其间的有价证券不包含有价票证;但就倒卖假造的有价票证而言,其间的有价票证彻底应当包含有价证券。这是因为:在刑法上,依据当然解说的原理,尽管有价票证不能被点评为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短少有价证券的特征),但被点评为有价票证。换言2,有价证券除具有有价票证的特征外,还具有有价票证并不具有的其他特征。已然有价证券并非短少有价票证的特征,并且多于有价票证的特征,当然能够将有价证券点评为有价票证。法官面对行为人倒卖假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案子时,首要要挑选相关的法令规矩作为大条件。当挑选了倒卖假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法津规矩作为大条件时,就需求判别行为人所倒卖的假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否契合假造的有价票证的特征,而不能简略地以“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是两个不同概念”为由,得出“假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不归于假造的有价票证”的定论;因为有价证券必定契合有价票证的特征,所以,应当依照大条件与客观实际,得出“倒卖假造的有价证券构成倒卖假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定论。换言之,作为案子实际的假造的国库券,在《刑法》第197条的大条件下归于假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在《刑法》第227条的大条件下则归于假造的有价票证。
再如,《刑法》第266条要求欺诈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说,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刑法》第198条关于稳妥欺诈罪的规矩,也要求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说,稳妥欺诈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所以呈现了这样的问题:关于被告人田片面上仅想骗得8000元、实际上也只骗得8000元的稳妥欺诈行为,应当怎么处理?或许有人以为,已然甲的行为性质是稳妥欺诈,但又不契合稳妥欺诈罪的数额标准,就只能宣告无罪。本文不赞成这样的观念。尽管将稳妥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条件时,甲的行为不契合这一大条件。可是,《刑法》关于稳妥欺诈罪的规矩与《刑法》关于一般欺诈罪的规矩,归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联系,因而,稳妥欺诈罪以一般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为条件。假如将一般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条件,就能够将甲的行为承以为一般欺诈行为,从而供认其行为构成一般欺诈罪。
四、不能重视案子的边际实际,而应重视案子的中心实际。
一个案子由许多实际构成,其间,有的实际与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没有联系(即本文所称的边际实际);有的实际则直接联系到行为是否契合或许适用的刑法标准(即本文所称的中心实际)。明显,法官应当重视的是案子的中心实际,而不是边际实际。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案情的复杂性,许多法官、检察官不能捉住案子的中心实际,导致供认违法禁绝确。实际上,只需时时刻刻以或许适用的构成要件为辅导,就能敏捷概括出案子的中心实际。
例如,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钱某因严峻渎职被上级主管部门革职(不再归于国家工作人员)。钱某极为不满,在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替换时,钱某向公安机关宣称丢掉了公司的公章与财政章,要求重刻。经公安机关同意后,钱某重刻了公章与财政章,并到开户银行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能操控的账户,将一部分金钱分给其他几位被革职人员。办案人员之所以以为本案难以处理,是因为首要考虑了两个实际:其一,钱某曾经是公司总经理,其违法行为使用了曾经的职务便当;其二,钱某将部分金钱分给了其别人员,好像不同于一般产业违法。其实,这两点实际不是本案的中心实际。钱某违法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采纳欺诈手法,使银行工作人员发作了知道过错,从而将公司资产处置给钱共,彻底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钱某将部分资金分给别人,是对其违法所得赃物的处理,一点点不影响其欺诈行为的性质。在差异此罪与彼罪时,法官也应重视案子的中心实际。例如,偷盗与欺诈的要害差异在于:前者违背被害人的毅力获得资产,后者依据被害人有瑕疵的毅力获得资产。换言之,被害人是否依据知道过错处置产业,是差异偷盗罪与欺诈罪的要害。在审理这类案子实际时,法官有必要供认被害人是否依据知道过错处置产业。例如,A在X的宝石店,装出要购买戒指的容貌使X拿出戒指,又假装试戴戒指,在X承受其他顾客时,A乘机逃走。X拿出戒指交给A,并不是将戒指处置给A,即便在A试戴戒指时,戒指也由X占有,X招待其他顾客时仅仅导致其对戒指的占有缓和。已然X没有依据知道过错处置戒指,就只能供认A的行为建立偷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行为是否具有隐秘性差异偷盗罪与欺诈罪,这其实仅仅考虑结案子的边际实际,因而导致对案子定性禁绝。
五、不能仅考虑案子实际的来龙去脉联系,还应重视调查案子实际的实质。
《刑法》规矩各种详细的违法是为了维护特定的法益,相同,各种行为是因为侵略了特定的法益才建立违法。案子实际之所以能够与《刑法》标准获得共同,是因为存在一个第三者,即存在与当为之间的谐和者??事物的实质。“从法令含义上说,‘事物的实质’这一概念并不指派系之间争辩的问题,而是指约束立法者恣意颁布法令、解说法令的边界。诉诸事物的实质,便是转向一种与人的希望无关的次序,并且,意味着确保活生生的正义精力对法令字句的成功。因而,‘事物的实质’相同断语了自身的权力,是咱们不得不予以尊重的东西。”“‘事物实质’是一种观念,在该观念中存在与当为彼此遭受,它是实际与价值彼此联络(‘对应’)的办法论上地点。因而,从实际推论至标准,或许从标准推论至实际,一直是一种有关‘事物实质’的推论。”例如,之所以以为将别人的戒指扔入大海与破坏别人资产相对应,是因为《刑法》规矩成心破坏资产罪的意图在于维护别人产业,维护的办法是制止破坏别人资产,而将别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实质,是破坏了别人产业。假如不是从这一“事物实质”动身,破坏别人资产的构成要件与将别人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是难以彼此对应的。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的是案子实际的来龙去脉联系,而不是案子实际的实质,因而导致定性失当。例如,行为人甲捡到乙的信誉卡后,持信誉卡到特约商户购物。第一种观念以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吞罪;第二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第三种观念以为,甲的行为构成信誉卡欺诈罪。可是,供认甲的行为建立侵吞罪的观念,仅仅考虑结案子实际的来龙去脉联系,而没有考虑案子实际的实质。首要,尽管甲对信誉卡自身施行了侵吞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甲对信誉卡所记载的产业也施行了侵吞行为。换言之,信誉卡自身不同于金钱,也不同于不记名、不挂失的定额支票,捡拾了信誉卡并不等同于捡拾了信誉卡记载的现金。因为假如甲捡拾信誉卡后并不运用,就不或许导致别人产业损失。所以,侵吞信誉卡并不等同于侵吞信誉卡记载的资产。已然如此,就不能仅以行为人侵吞了信誉卡为由,承以为侵吞罪。其次,尽管侵吞信誉卡的行为在前,运用信誉卡的行为在后,但不能以为损害法益的行为首要是侵吞行为。换言之,对法益损害起决议性效果的是运用信誉卡的行为,而不是捡拾信誉卡的行为,因为后者并不能直接形成法益损害成果。已然如此,就应当依据直接形成法益损害成果的行为供认案子性质。甲捡拾别人信誉卡后购物、消费,彻底具有欺诈罪的构成,契合冒用别人信誉卡的构成要件,应承以为信誉卡欺诈罪。
六、对案子实际不能重复点评,但又有必要全面点评。
因为一罪与数罪的处理结局不同,假如对一个案子重复点评,使一个实际成为几个违法的实际依据,必定导致一罪变为数罪。所以,对案子实际不能重复点评。例如,甲为了劫取己的资产,成心将乙杀戮后,当即取定已随身携带的资产。有的法院将甲的行为承以为成心杀人罪与掠夺罪,施行数罪并罚。这明显是对案子实际进行了重复点评,即杀人这一实际,既被点评为成心杀人罪的杀人行为,一起又被点评为掠夺罪中的“暴力”行为。这明显不稳当。所以,要避免重复点评,就只能在掠夺罪与成心杀人罪、偷盗罪(或侵吞罪)之间挑选。另一方面,关于案子实际又有必要全面点评,不能遗失构成违法的实际。例如,甲在偷盗别人的绵羊时,为了避免绵羊发出声音,事前用毒药将29只绵羊毒死或毒昏,然后将绵羊运回家,剥下绵羊皮后,将羊皮与羊肉卖给别人。表面上看,甲的行为只构成偷盗罪,其实并非如此。偷盗犯出售违法所得赃物的行为一般之所以不另构成违法,是因为没有损害新的法益。但甲出售有毒的羊肉的行为,则损害了新的法益,另建立出售有毒食物罪。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偷盗罪与出售有毒食物罪施行并罚。再如,税务工作人员乙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后,不合法为别人减免税款。不合法减免税款的行为与成果,不能包含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中。故对乙的行为应以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施行并罚。当然,关于与构成违法无关的边际实际,不作刑法点评,则属天经地义。
七、不能从片面到客观供认案子实际,而应从客观到片面供认案子实际。
供认违法的次序与违法的发作次序刚好相反。就成心违法而言,违法的发作次序一般是,行为人发作违法的成心,再施行构成要件的行为,最终形成法益损害成果。但司法机关供认违法时,往往是在成果(包含风险状况)发作后,调查能否将成果归责干某种行为;在得出必定定论后,再调查能否将行为与成果归责于特定的行为人。假如说,违法的发作次序是从片面到客观,那么,供认违法的次序则是从客观到片面。假如倒置这一次序,不只难以正确供认案子实际,并且简单导致侵略人权。
可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习惯于从片面到客观供认违法实际,因而形成供认案子实际的困难。例如,履行人员出于履行判定的动机,不合法拘禁多位没有施行任何违法行为的人,不合法拘禁的时刻也很长。有的法官以为履行人员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理由是,履行人员是为了履行判定。这是从片面到客观供认案子实际。其实,为了履行判定还或许杀人,难道说杀人也是合理的吗?明显,假如先从客观上供认案子实际归于不合法拘禁的性质,然后判别履行人员有无不合法拘禁的成心,就不难处理这一案子了。再如,关于杀人与损伤的差异,一直困烧着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于从片面到客观供认违法实际,导致过于信任和依靠被告人口供,而不长于依据客观实际判别被告人的片面内容。当依据客观实际得出的定论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共一起,司法工作人员便堕入苦恼之中。当被告人向被害人心脏猛刺数刀导致逝世,却一直不供认有杀人成心时,司法工作人员就感到困难:一方面客观实际阐明被告人具有杀人成心,另一方面被告人又否定有杀人成心,不知怎么适用法令。其实,在这类案子中,只需先从客观上判别案子实际是杀人仍是损伤,然后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片面罪行,便能够得出稳当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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