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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土地出让金清算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8:48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处理,依法、合理、公平承认土地出让宗地本钱,精确核算出让宗地出入状况,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保证国家、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省财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组织土地收储财务处理方法〉的告诉》(赣财综[2004]72号)、省财务厅《关于遵循〈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处理工作的定见〉的施行定见》(赣财综[2004]67号)、省财务厅《关于转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出入处理方法〉的告诉》(赣财综[2007]19号)等文件精力,参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公例,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施行方法。
一、土地收储出让资金处理程序
土地收储出让事务履行出入两条线方针,依照规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切土地出让收入都必须悉数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切土地出让开销都必须悉数经过当地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出入实施完全的“出入两条线”处理。
(一)、建立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依据赣财综[2007]19号文规则:财务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要尽快清算,将清算后的余额悉数缴入当地国库,并吊销“土地收入财务清算专户”。为便于土地投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财务部分能够在银行开设“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专门处理相关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其它部分不得建立资金过渡户、收入清算户或预收定金专户。
土地出让的定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未中标的依据疆土部分开具的退款告诉单(附表一),由财务部分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退给缴款人;中标的土地受让人的履约保证金由财务部分直接将保证金转为出让金缴入国库,并依据合同在规则期限内将余款全额直接缴入当地本级国库(具体操作方法依据赣财综[2007]年19号文件履行)。经财务部分承认土地收入进入国库后,由疆土部分开具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专用收据和相关收据给国有土地运用权受让人。
土地收储中心定时与财务部分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金钱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履约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二)、土地储备中心在收买土地前和出让土地后,须按宗地向财务部分报送宗地财务出入预算和决算。预、决算须先经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后,由财务部分批阅,待缴款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特别状况下按初次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收储中心编制宗地财务出入决算。宗地财务出入决算应包含宗地财务出入预算履行剖析陈述、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出入决算表(附表二)、收储协议、拍卖(投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付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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