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土地经营权没分割怎么算土地补偿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0:49导读: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揽经营权没有切割,而偏巧,该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因而,国家补偿了一笔补偿费,补偿费又该怎样切割呢?
案情:
离婚时未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切割,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杨某于1965年成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均系泾县泾川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弋江乡民组农人。在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揽时,朱某一家8口共承揽4块犁地计3.7亩。 1987年10月,原告与杨某离婚,但未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切割。离婚后长子、长女随父亲杨某一起日子,其他子女随母亲朱某一起日子,由于与朱某日子的子女较多,4块犁地中有3块收益归朱某一切,但对外依旧以杨某为户主承当相关权利义务。
2003 年11月,朱某所得收益的3块犁地中有2块计2.74亩被依法征用,扣除相关费用,应得土地补偿费42000元。为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朱某与本案部分第三人发作胶葛,经地点乡民组屡次调停未果,致使该笔补偿费无法发放,只得由乡民组存人银行。朱某于2004年2月以地点乡民组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当即给付全额土地补偿费42000元。案子受理后,朱某前夫杨某及 6个子女经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1987年朱某与杨某离婚时,未对承揽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切割,故原土地承揽合同依然合法有用,应为原告朱某和杨某及6个子女一起承揽,此次被征用的2.74亩土地的补偿费亦应由上述8人一起一切。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对补偿费分配发作争议,致使被告无法准时发放该笔补偿费,被告对此无职责。
解析:
为了维护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国家经过方针和法令保持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稳定性。除非团体经济经济组织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改动,不然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不能容易改动。本案中,朱某和杨某尽管现已离婚,可是团体经济组织并没有由于他们婚姻关系的改动而改动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情况,因而,朱某和杨某等8人一起享有3.7亩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情况并没有改动。在对3,7亩土地中2.74亩被征用后取得的补偿款也应当由朱某和杨某等8人一起一切。因而,原告要求独自取得 42000元补偿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