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9:39汪某本年57周岁,在广州某企业从事清洁作业,没有参与社会保险。一天在洗手间清洁地板时,不小心踩到地上的香皂而跌倒,经确诊为骨折。汪某以为,自己的受伤是工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以为,汪某现已抵达退休年龄,不是法定的员工,两边之间存在劳务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故不该经过工伤确定来解决问题,汪某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不小心跌倒,应自行承当职责,用人单位只需给予恰当补偿即可。汪某咨询,像她这种状况能否确定为工伤?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剖析以为,本案争辩的焦点是已抵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其任职的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是不是劳作联系。假如两边是劳作联系,那么汪某能够被确定为工伤,然后能够获得相应补偿;假如两边是劳务联系,那么单位无需对刘某所受损伤承当补偿职责。
郑律师以为,《劳作法》仅仅制止用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制止用人单位选用现已抵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起,《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树立劳作联系。所以尽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停止”。但由于汪某并没有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契合劳作联系主体的要求,应以为其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
因而,尽管汪某抵达退休年龄但在作业中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就要对其担任,应当确定为工伤。可是由于其没有参与社会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