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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7:31

湖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施行方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则,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作出产安全事端等状况在本单位内定时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施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安排(以下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推迟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缴费费率。
统筹区域经办安排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状况,按照国家规则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承认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按照国家规则提出计划,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南省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方法》的规则施行。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施行全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由省直接处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直接处理。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用于下列开销: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日子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用具费用;
(九)工伤恢复费用;
(十)工伤确定查询和劳作能力判定费用;
(十一)工伤防备宣扬和奖赏费。
第十一条 树立省、设区的市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准则。统筹区域按照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树立储备金。设区的市州留存7%,向省级上解3%。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支。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捉襟见肘时的付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端和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捉襟见肘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详细运用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三章 工伤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规模按照《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则施行。
第十三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按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刻不得超越6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四条 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应当填写工伤确定请求表并附相关根据:
(一) 受损伤员工的身份证明;
(二) 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许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查询证明;
(三)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四) 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五) 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施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许公安部分的证明或许其他证明;
(六)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等部分的证明;
(七)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的,提交公安部分证明或许其他证明;因发作事端下落不明,提出因工逝世请求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证明资料;
(八) 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医疗安排的抢救和逝世证明;
(九) 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则,提交民政部分或许其他相关部分的证明;
(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安排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收到请求人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即时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7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请求人供给的资料完好,归于工伤确定规模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予受理:
(一) 超越请求时效的;
(二) 不契合管辖权规则的;
(三) 归于《法令》第六十三条规则景象的。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根据需求,能够勘测事端现场、造访有关人员、查阅用人单位的事端记载及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员工、工会安排、医疗安排以及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帮忙。
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定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州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工伤员工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其办事安排详细担任有关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和日常作业。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工伤确定决议书;
(二)工伤员工自己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第二十一条 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判定定见。必要时,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直接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有关的医疗确诊。
第二十二条 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第二十三条 己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其费用按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提出的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其判定定论高于原等级的,判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判定定论低于或许与原定论相同的,判定费用由请求人担负。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经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确定为工伤的员工,其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进行医治,工伤确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支;经确定为工伤的,垫支费用及今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安排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膳食补助费;经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经办安排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的作业恢复,包含作业技能训练和恢复性医治,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六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装备轮椅等辅佐用具的,其置办、装置、修理、替换辅佐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按照《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
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统筹或许养老保险实践缴费年限缺乏十五年的,到达退休年纪并处理退休手续后,持续享用伤残补贴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享用相关待遇。
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停发伤残补贴,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法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七级为15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三十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距法定退休年纪超越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缺乏五年的,每削减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越全额的90%。
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纪或许处理退休手续的,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按照《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因工逝世的,为54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视同工伤逝世的,为48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因工逝世或许视同工伤逝世员工被颁发革新烈士称谓的,为60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工逝世,用人单位应当于员工因工逝世后30日内,凭死者的逝世证明以及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安排申报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安排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根据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调整。详细调整时刻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端发作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薪酬,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酬,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有困难的,能够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个月后,该员工从头呈现,供养亲属按月收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退回经办安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则向统筹区域经办安排供给工伤员工享用伤残补贴以及工亡员工遗属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工伤员工或许工亡员工遗属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作改变,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工亡员工遗属应当及时陈述统筹区域经办安排,经办安排从条件发作改变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挂号。
用人单位施行承揽运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员工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
用人单位将出产运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搬运或许承揽给无证运营者运营或许承揽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当。
员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端损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能够约好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施行下列责任:
(一) 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时发布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
(二) 核对用人单位的薪酬总额和员工个人薪酬、年纪、工种等根本状况,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并担任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个人根本状况及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的记载;
(三) 进行工伤保险的查询、计算和信息系统处理;
(四) 按照规则处理工伤保险基金的开销,担任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作业;
(五) 按照规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 为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免费供给咨询服务;
(七)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调整单位缴费费率的主张。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受伤员工及时送往与经办安排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安排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安排就医,伤情安稳后转往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安排。
工伤员工的就医处理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卫生行政等部分拟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收到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证明和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书,到统筹区域经办安排为工伤员工处理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挂号。逾期未处理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挂号的,未处理期间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根据《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规范担任付出。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参与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则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经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时,能够按照劳作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时限内。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确定请求或许对工伤确定决议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对违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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