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3:26
香港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担任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1.收取死者的逝世证明。假如死者在内地逝世须供给通过公证的逝世公证书。
2.查询核算死者留传的产业。包含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载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稳妥箱内的资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家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款。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依照死者逝世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状况。将遗产具体列表并由请求人发誓呈报遗产署。依据香港法例规则,1982年头今后逝世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必交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留传给爱人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献也能够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悉数奉送(除海外奉送外)都核算在其遗产内,需求交税;
死者生前与别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主动搬运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产业购买时的出资份额而决议交税数额;
死者已搬运的产业,假如仍保存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领域;
死者在香港的一切债款,都从产业中扣除,然后决议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能够分八年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假如死者逝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延迟理由,而决议是否予以双倍交纳的处分。
假如死者和遗产获益人在五年内相继逝世,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削减。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假如遗产超越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宣布交税通知书,请求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状况下,遗产税署都能够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请求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请求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承继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言,而承继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言,而承继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请求承办;d.死者没有遗言,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承继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言,而履行人拒绝履行,也作为没有遗言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好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供给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越四人,假如由自然人请求处理时只需一人;假如所承办的遗产触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获益人只要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假如归于信托公司,则能够独自履行。
中,遗言履行人逝世,则由遗言履行人的遗言履行人持续履行其使命;假如没有指定遗言履行人,或履行人先于立遗言人逝世,或履行人拒绝履行,承继人能够请求承办,但需按遗言履行。
法院在某些状况下也能够派遣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利与职责:a.承办人有权替代死者申述;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典当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实就事的状况下无需担任遗产的丢失;d.承办人能够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假如购买遗产,获益人有权推翻,但假如所付价钱合理或获益人赞同的在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令职责。
(4)向法院请求承办的文件:a.请求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发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承继人是谁,死者有无遗言,并确保依法履行;b.一位证人证明请求人与死者的联系的发誓,内地请求人需供给证明请求人与死者联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逝世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假如请求人不是仅有的遗产获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供给一位或多位确保人,以确保承办人依照法令就事。
1.收取死者的逝世证明。假如死者在内地逝世须供给通过公证的逝世公证书。
2.查询核算死者留传的产业。包含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载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稳妥箱内的资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家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款。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依照死者逝世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状况。将遗产具体列表并由请求人发誓呈报遗产署。依据香港法例规则,1982年头今后逝世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必交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留传给爱人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献也能够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悉数奉送(除海外奉送外)都核算在其遗产内,需求交税;
死者生前与别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主动搬运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产业购买时的出资份额而决议交税数额;
死者已搬运的产业,假如仍保存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领域;
死者在香港的一切债款,都从产业中扣除,然后决议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能够分八年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假如死者逝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延迟理由,而决议是否予以双倍交纳的处分。
假如死者和遗产获益人在五年内相继逝世,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削减。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假如遗产超越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宣布交税通知书,请求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状况下,遗产税署都能够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请求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请求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承继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言,而承继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言,而承继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请求承办;d.死者没有遗言,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承继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言,而履行人拒绝履行,也作为没有遗言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好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供给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越四人,假如由自然人请求处理时只需一人;假如所承办的遗产触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获益人只要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假如归于信托公司,则能够独自履行。
中,遗言履行人逝世,则由遗言履行人的遗言履行人持续履行其使命;假如没有指定遗言履行人,或履行人先于立遗言人逝世,或履行人拒绝履行,承继人能够请求承办,但需按遗言履行。
法院在某些状况下也能够派遣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利与职责:a.承办人有权替代死者申述;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典当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实就事的状况下无需担任遗产的丢失;d.承办人能够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假如购买遗产,获益人有权推翻,但假如所付价钱合理或获益人赞同的在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令职责。
(4)向法院请求承办的文件:a.请求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发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承继人是谁,死者有无遗言,并确保依法履行;b.一位证人证明请求人与死者的联系的发誓,内地请求人需供给证明请求人与死者联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逝世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假如请求人不是仅有的遗产获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供给一位或多位确保人,以确保承办人依照法令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