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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如何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8:23
交通闯祸违法中一起具有逃逸等多种入罪景象的量刑挑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闯祸的违法形状千差万别,司法工作者在了解和适用刑事法令及司法解说时,总会呈现一些误差乃至差错。尽管,这些误差或差错并不是由于案外要素的搅扰,纯粹是不同司法工作者因司法观念的不同而构成的。可是,同类景象的不同处分,明显有违司法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方针。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条第2款规则: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五)严峻超载驾驭的;(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解说》规则的是交通闯祸致一人重伤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行为人并具有所列6种景象之一的,应当科罪处分。可是,假如行为人具有所列6种景象中的多种景象,尤其是在具有第(6)项“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景象的一起,又具有第(1)项至第(5)项中一个或多个情节时,应当怎么适用惩罚?是依据《解说》第2条第2款的规则,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仍是依据《解说》第3条的规则,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知道和做法。
【事例1】2012年2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戎某某驾驭未悬挂号牌的小型一般客车,沿浙江省慈溪市329国道由西向东行进至149KM 1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进由刘某甲驾驭的无号牌电瓶三轮车发作跟随磕碰,形成刘某甲倒地受伤、两车损坏及三轮车上货品损
失的路途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被告人戎某某驾车逃逸。经确认:被告人戎某某应负此事端的首要职责。经判定:刘某甲的损害程度为重伤。同日23时50分许,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戎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致一人重伤的严重交通事端,负事端的首要职责,且在肇过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被告人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2款第(6)项之规则,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戎某某拘役四个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慈刑初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
【事例2】2011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桥石线由桥林往陡岗方向行进至9KM处时,因操作不妥,将车开至路左,与对向行进无驾驭资质的被害人袁某某所驾无牌二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两车损坏,袁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判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害程度为重伤。经确认,刘某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2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第3条之规则,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事例3】2008年1月3日1 8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资历的状况下,驾驭豫 S-D2704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进至953km 200m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牛岗街北头时处,与由路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殷某在非机动车道内相撞,发作致殷某受重伤的严重交通事端。经确认:胡某某无证驾驭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采用躲避办法,负该事端的悉数职责。一审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逃逸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端发作后,上诉人胡某某即逃离事端现场,没有实行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及敏捷报案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契合交通闯祸逃逸的构成要件。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2款第(2)、(4)、(6)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则,以交通闯祸罪改判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从上述事例中,能够别离提炼出各案的量刑情节:
这样,咱们就能够明晰地看到,关于行为人交通闯祸致一人重伤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逃逸又一起具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的一个或多个景象的,各地法院的处刑是不同的。一起,有的省级司法机关对此类景象的处理也持有不同的观念。如东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拟定的《关于处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规则: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行为人具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景象,一起又具有第(6)项景象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伏内从重处分”,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在交通闯祸罪的第2条中又作出不同规则: “具有《解说》规则的下列景象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认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或许形成重伤一人,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解说》中第2条第2款第(1)至(5)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但不管持有何种观念,各地法院乃至是同地法院对此种景象的被告人处以不同的惩罚,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严厉的。
二、观念的举列和剖析
关于上述景象的处理,首要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伏内量刑,如事例l。其理由是:依据《解说》第2条的规则,如行为人交通闯祸致一人重伤,不管对事端负何种职责,均不需求承当刑事职责。只要当行为人一起具有逃逸等《解说》第2条第2款的6种景象之一的,才能人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内处刑。也便是说本不入罪的景象,是由于有了《解说》规则的6种景象,才能人罪,如仅因有了逃逸,就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罪责刑不适应。别的,当行为人具有逃逸等多种景象时,如先用酒后、无证等前5项情节入罪,再用逃逸情节,使行为人的量刑起伏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客观归罪之嫌。该观念以为,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准则,应当先用逃逸入罪,再用其它5种景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伏内从重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其理由正好与第一种观念相反。依据《解说》第3条的规则,当行为人具有酒后、无证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的景象时,假如再闯祸逃逸,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别的一个视点讲,能够先用酒后、无证等情节入罪,再用逃逸,将量刑起伏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观念以为,应当差异逃逸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联系,然后适用不同的量刑起伏,如事例2、事例3。即,假如是由于行为人逃逸然后推定行为人负事端首要或悉数职责,即便行为人还具有酒后、无证等景象,仍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起伏内量刑;而假如扫除逃逸仍能确认被告人负事端悉数或首要职责,则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起伏内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第一和第二种观念都有机械法令之嫌。不管是第一种观念,仍是第二种观念,都是将《解说》第2条第2款的6种从重情节分裂开来,而没有归纳考虑悉数案情来适用惩罚,不契合刑法总则中所规则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准则。
其次,第一种观念违背了法令及司法解说的规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解说》第3条又对刑法交通闯祸罪中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作出规则, “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也便是说,当行为人具有酒后、无证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的情节时,假如再闯祸逃逸,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则,对被告人有利的准则首要适用于对现实确认和依据采用方面,本文所评论的景象,从整体上来说,应当是归于法条竞合,其处理准则应当是择一重罪论处。
第三,第二种观念有可能会违背制止重复点评准则。国务院《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则: “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警察部分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在许多状况下便是依据该款规则,然后确认逃逸的行为人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在此状况下,假如再以酒后、无证等前5种情节为由,对行为人人罪,此后,又以逃逸为由,升格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这种处理则是对逃逸作出重复点评,不契合法令精力,也是不公平的。
三、问题的处理及主张
笔者以为,为处理本文所评论的问题,应当整体掌握几个准则:一是不违背法令及司法解说的规则,二是制止重复点评,三是罪责刑相适应。
详细而言,当行为人交通闯祸致一人重伤,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肇过后逃逸,一起又具有酒后、无证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之一或多个景象,咱们就要调查确认行为人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的原因或依据是什么。
第一种状况。假如职责确认原因仅是逃逸,然后推定行为人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那么,出于制止重复点评的准则,应当对行为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伏内处刑。由于,逃逸现已用来确认行为人负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就不应当再用作量刑升格情节。
第二种状况。假如职责确认原因与逃逸无关,那么,就应当依据《解说》第3条的规则,对行为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起伏内处刑。由于,行为人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的原因是其违背交通信号等其它行为,那么,就应当依据《解说》第3条的规则,对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种状况下,还可能会存在一种状况。那便是,职责确认尽管与逃逸无关,但与《解说》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有关。当然,这种状况的组合会有许多种,但应当掌握一个准则,便是制止重复点评,一个情节绝不能再运用第2次,即不能在职责确认中已运用,又在惩罚适用中再次运用。
第三种状况。假如职责确认原因与逃逸有关,但也与行为人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这种景象是最杂乱,’但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状况。由于,交通警察部分在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时,往往会把逃逸、酒后以及违背交通信号、超速等等与事端发作有因果联系的违法、违规行为悉数列入确认书。这就让法官难以处理了。此刻,法官就应当向作出事端职责确认的交通警察部分进行问询,或进行事端职责弥补确认,要求其清晰,行为人在扫除逃逸的状况下,是否还应当对交通事端承当首要或悉数职责?只需交通警察部分作出是或否的答复,就能够别离对照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状况进行处理。
从上述剖析来看,对本文所评论的景象,在绝大部分状况下,对行为人所在的惩罚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在极少数状况下,才考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种处理,也契合立法原意,关于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应予要点冲击。由于,逃逸不只使交通事端职责难以确认,也往往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然后导致伤情更重乃至是逝世。所以,不管是从立法上,仍是从对法令的解说上,都应当作出契合立法原意的解说,作出有利于倡议社会杰出风气、有利于标准社会秩序的解说。别的,根据本文的剖析,笔者主张:当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法规,发作致一人重伤的事端,在逃逸的一起,又具有酒后、无证等《解说》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中的一个或多个景象时,应当在扫除逃逸的基础上,对交通事端职责作出确认,以有利于后续审判时的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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