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0:15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办理规则》的告诉
(2001年8月8日 教人〔2001〕6号)
现将《教师资格证书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师资格证书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办理,保护教师资格准则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按照《教师资格法令》和《〈教师资格法令〉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确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据。在各级各类校园和其他教育组织中从事教师作业的人员,有必要依法获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确定组织确定请求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则的期限内向请求人颁布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相片并加盖教师资格确定组织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确定的教师资格品种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确定请求表》(《教师资格过渡请求表》)编号相共同;
(六)教师资格确定组织公章和确定时刻。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假如丢失,由持证人在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请求。原发证机关对请求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确定请求表》等资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确定请求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补白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刻。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共同。
第八条 持证人获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确定组织从头颁布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运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请求。原发证机关审阅后回收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共同。
第十条 持证人被吊销或许损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同意吊销或许损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确定组织回收,并在《教师资格确定请求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补白页中注明吊销原因及时刻。
被吊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则再次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确定组织应在教师资格证书补白栏中注明从前被吊销教师资格的同意单位及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