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9:35怎么处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我国《劳作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因缔结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能够安排有关各方和谐处理。”这一规则清晰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的处理有两个途径或许说是两条途径。首先是争议两边要洽谈处理。假如两边通过充沛洽谈还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完毕争论时,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要安排有关各方和谐处理。能够说,我国处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是以行政调停为根本手法。依据劳作部1994年12月所发《团体合同规则》,因签定团体合同而发作争议的处理程序包含:①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争议,两边当事人不能自行洽谈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可向劳作行政部门的劳作争议和谐处理安排提出和谐处理请求;未提出请求的,劳作行政部门以为必要时可视状况进行和谐处理。②和谐处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两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与。③劳作行政部门和谐处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时,应安排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一起进行。④劳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定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应自决议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毕。争议杂乱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求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越15日。
劳作争议处理程序:
《劳作法》第79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