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后方知怀孕可否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7:23
在公司中女人职工假如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私自免除劳作合同的,除非是女人职工自愿要求,那么在停止合同之后才知道对方怀孕了这种状况可不能够续签劳作合同?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停止合同后方知怀孕可否续签劳作合同
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单独免除合同的。可是法令并不制止两边洽谈及劳作者自愿辞去职务。合同现已免除之后要继续实行,从法令上没有依据。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参加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作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作业,并恪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被选用的劳作者作业,依照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付出劳作报酬,而且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矩和劳作合同的约好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劳作联系是指受劳作法调整的,在劳作者运用劳作能力、完成劳作过程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劳作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作联系。因为我国工作竞赛剧烈的国情以及《劳作合同法》开展前史,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位置的不相等性,造成了现实劳作联系的存在。劳作合同是劳作联系树立、改变和停止的一种法令方式。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的规矩,树立劳作联系的,应当及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现已树立劳作联系,但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因而,劳作联系包含了劳作合同联系和现实劳作联系两种形状。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需求续签劳作合同就需求当事人赞同才能够,自己不知道对方现已怀孕了这种是没有差错的,假如对方没有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抗辩那么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这种行为一般不需求承当过多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停止合同后方知怀孕可否续签劳作合同
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单独免除合同的。可是法令并不制止两边洽谈及劳作者自愿辞去职务。合同现已免除之后要继续实行,从法令上没有依据。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参加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作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作业,并恪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被选用的劳作者作业,依照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付出劳作报酬,而且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矩和劳作合同的约好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劳作联系是指受劳作法调整的,在劳作者运用劳作能力、完成劳作过程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劳作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作联系。因为我国工作竞赛剧烈的国情以及《劳作合同法》开展前史,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位置的不相等性,造成了现实劳作联系的存在。劳作合同是劳作联系树立、改变和停止的一种法令方式。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的规矩,树立劳作联系的,应当及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现已树立劳作联系,但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因而,劳作联系包含了劳作合同联系和现实劳作联系两种形状。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需求续签劳作合同就需求当事人赞同才能够,自己不知道对方现已怀孕了这种是没有差错的,假如对方没有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抗辩那么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这种行为一般不需求承当过多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