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专利诉讼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2:1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令适用问题触及程序法的适用及实体法的适用两个问题。
1、关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按照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我国订立或参与的世界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条约的规则,但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2、关于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及独立性准则,对涉外知识产权胶葛的实体处理也应适用我国的相关法令。
如对专利权而言,一外方专利申请人若想在我国取得专利权,其创造主题有必要契合我国专利法所规则的颁发专利权的条件,我国专利检查部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进行方式检查及本质检查的。相同根据该专利申请而引起的诉讼,如该专利申请能否颁发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权效能行政诉讼、承认该专利权归属的诉讼以及因侵略该专利权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均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则,进行实体处理。
对商标胶葛及著作权胶葛而引起的诉讼亦然。但在处理涉外著作权胶葛时,应留意如下问题:
外国著作是在我国境外首要宣布的,我国对该著作予以著作权维护的根据是该著作著作权人所在国与我国签定的双边协议或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该著作的著作权胶葛时,对该著作的著作权人的承认,应根据该著作来历国的法令,若外方当事人现已提交了按照其所在国的法令,其为该著作的著作权人的证明,而方当事人对外方当事人为著作权人有贰言而又未提交充沛根据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外方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资料的实在有效性进行检查就可以了,而不必对该著作的著作权人予以从头承认。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令处理涉外胶葛时,还要留意我国订立或参与的知识产权世界条约的适用问题。
涉外律师网的上海涉外律师以为,一外方当事人根据有关的知识产权世界条约在我国建议知识产权维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中判理部分,应首要将该条约予以清晰,最好能阐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别离参与该世界条约的时刻。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建议权力的法令根据。该世界条约的规则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令的规则相一致的,在判定的主文中便无需引证世界条约的具体规则,而直接引证我国知识产权法令的有关规则即可;但在我国法令与该世界条约有不同规则的,应适用该世界条约的规则,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如对由不受维护的资料修改而成的、对资料的选取或编列有独创性的外国著作,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则,该著作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著作,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维护,但根据我国参与的《维护文学艺术著作的伯尔尼条约》的规则,该著作应受著作权法的维护,这便是我国法令与该世界条约规则不一致的当地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存,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著作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维护丈学艺术著作的伯尔尼条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著作予以著作权维护。在著作权法范畴,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的著作权世界条约规则不一致之处,我国已公布了《施行世界著作权条约的规则》,故在处理著作权胶葛时,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主文部分,仍不必引证相关的世界著作权条约,而仅引证我国著作权法及《施行世界著作权条约的规则》中的相应法条即可。但在其他范畴,如工业产权范畴中的企业名称的维护问题,我国法令规则,一企业名称只要在我国挂号后方受维护,此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则不同,我国也没有公布专门的法规,规则对外方企业名称或商号在我国不实行挂号手续,相同在我国可受维护,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定书的主文部分则应引证上述世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