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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2:17
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而试用期是有时间规则的,用人单位不得乱用试用期的权力,侵略劳作者的利益,那么单位与职工约好延伸试用期是否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单位与职工约好延伸试用期有没有用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丁某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业,担任出售一职,约好月薪人民币6000元,提成另算。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试用期自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试用期内月薪为5000元。另两边约好,丁某在试用期内的出售目标为8万元,如丁某在试用期内未完结该出售目标视为其不契合选用条件,单位有权免除其劳作合同。  丁某在试用期内仅完结6万元的出售目标。单位以为丁某尽管未完结出售目标,但归纳体现尚可,故与丁某另行约好延伸试用期一个月。至9月30日,丁某仍未完结8万元的出售目标,单位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免除了与丁某的劳作联系。
丁某以为单位系违法免除,与单位洽谈不成,遂向某区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与丁某约好延伸一个月的试用期是否有用?
单位以为,两边已洽谈一致,将丁某的试用期延至9月30日止。在试用期内丁某未完结出售目标,根据两边的约好,视为其不契合选用条件,单位有权免除其劳作合同。故单位是合法免除,不需付出赔偿金。
丁某以为,根据相关法令规则,两年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最多只能约好两个月的试用期,单位与其约好延伸一个月的试用期系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
裁判成果
裁定庭经过审理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丁某与单位约好试用期的上限为二个月,两边虽洽谈一致延伸试用期一个月,但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故丁某2015年9月1日至30日系正常的劳作合同期间。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则“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劳作合同”。该规则仅针对试用期内职工,而单位2015年9月30日免除与丁某的劳作合同时,丁某的试用期已过,故单位适用该规则免除与丁某的劳作合同系违法免除。遂判决支撑了丁某的裁定恳求。
唐*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同关于劳作合同试用期的胶葛。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相互了解对方的进程,合理使用试用期可以使两边进行理性的挑选,使将来的劳作合同实行愈加调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试用期延伸的问题,由于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两年的劳作合同,根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约好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两个月。用人单位在现已约好了两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下,再延伸一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可是假如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与丁某签定的是三年期的劳作合同,在约好两个月试用期满后能否再延伸一个月的试用期?这就需求看怎么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延伸试用期是否归于再次约好试用期?当劳作者在本来约好的试用期间现已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出于再给劳作者体现时机的目的延伸试用期是否合法?这就需求法令进行平衡,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劳作者可以留下给予时机,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经过延伸试用期损害劳作者的权益。笔者更倾向于假如用人单位出于给劳作者体现时机的,可以延伸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的条款还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假如劳作者脱离原单位多年后再回到原单位作业,原单位是否还能与其约好试用期?假如从法条的字面内容分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一段接连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仍是永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这需求法令或司法解释,对此内容进行规则,防止引起歧义。笔者倾向以为在一段接连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这是防止用人单位使用试用期歹意损害劳作者合法权益。可是当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多年后再次回来应聘时,咱们倾向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再次约好试用期。由于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多年后,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和劳作者都发生着改变。劳作者再次回到单位后,是否可以习惯新的作业处在不确定的状况,所以用人单位再次约好试用期对劳作者进行调查是契合客观需求的,不存在歹意损害劳作者权益的目的,应当得到法令的支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单位与职工约好延伸试用期有没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只能与劳作者约好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延伸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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