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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3:00
网友咨询:口头遗言收效的条件有哪些?
我表姐生前,她的女儿给她买了一套金首饰。表姐病重卧床期间,对儿媳说:“你好好服侍我,我就将这套金首饰留给你。”其时,有两位街坊在场作证。表姐上一年过世后,首饰果然留给了儿媳。表姐女儿得知后,以为首饰是她掏钱给母亲买的,应完璧归赵。表姐的儿媳以婆婆生前有口头遗言并有人证为由,坚决不同意偿还。为了这套首饰,两人碰头就争吵不休。请问律师:表姐病重时立下的口头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
运城律师剖析:
有用的口头遗言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遗言人有必要是处在状况危殆时间;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要以口述方法表明其处理遗产的实在意思。法令规定的口头遗言只能是在危殆状况下的应急办法,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言都有用。“危殆状况”是指遗言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方法立遗言的状况。
读者表姐生前其女儿送给她金首饰,这是赠与行为。读者表姐对该首饰具有一切权,即有处置该物品的权力。即便读者表姐逝世,女儿也无权再对该首饰主张一切权。读者表姐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下,在病重期间许诺逝世后将首饰留给儿媳且有两位街坊在场作证,这样的口头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要看读者表姐立遗言的时是否处在危殆状况下。
若读者表姐是在病危期间立下口头遗言,之后一向处于危殆状况直至逝世,则所立的口头遗言就应具有法令效能,首饰归儿媳一切。若读者表姐虽在病危期间立下口头遗言,但之后病况好转即危机状况免除,且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但未有另立遗言,该口头遗言便是无效的,首饰就应作为遗产按法定承继方法处理。
律师提示,口头遗言在司法实践中简单产生纠纷,在对其效能的确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当没有危殆状况发作时,就不具有建立口头遗言的先决条件。遗言人在通常状况下不能立口头遗言,即便立有口头遗言也是无效的。律师主张,老年人预备立遗言时,最好选用书面或录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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