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问题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2:14
最高法关于劳作争议问题汇总
▲关于雇佣联系与劳作联系的竞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佣联系是狭义的雇佣联系,不包括《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所指的劳作联系。第十二条指的劳作联系则是《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所指的劳作联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别离规范了雇佣联系和劳作联系下,雇员和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遭到损伤时怎么建议权力的问题。因此,不存在此两种景象下雇佣联系与劳作联系的竞合问题。
▲关于《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怎么了解的问题
关于《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怎么了解的问题。经研讨以为,此条未明确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是在劳作者被追查刑事责任期间,才可免除劳作联系,而规则的是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当然,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以此发作争议的,可依照法令规则程序予以处理。以上供参阅。
▲关于“公司挂靠车辆的司机,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作联系”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经研讨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一切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定见精力,将车辆挂靠到你公司的司机,与你公司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依据相关法令规则,现实劳作联系属劳作法调整规模。以上供参阅。
▲关于对“一致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偿案子裁判规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六条中规则,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偿,受害人可取得双份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准则的重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此问题的解说出台今后,社保部分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定见,他们以为应当采纳弥补补偿形式。为处理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过程中,曾就此问题组织了论证会。
社保部分和部分学者的定见是,此类问题的补偿应当为弥补形式。即发作工伤后,遭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员工可一起建议侵权行为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终究所取得的补偿或补偿,以实践丢失为限,不得超越其实践遭受的危害。理由有二:
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用,侵权危害适用于填平规律,采纳弥补形式契合公正准则。
二是采纳弥补形式一切遭到工伤的员工补偿待遇是根本相同的。假如因第三人危害工伤能够得到双份补偿,将会形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做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发作新的不公正。
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因第三人危害工伤能够得到双份补偿。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则了构成工伤应享用相关待遇,一起没有规则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补偿部分,也没有规则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则违反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
二是侵权危害填平规律难以适用于人身危害补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
三是不管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补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何况法令没有约束当事人能够重复取得补偿(补偿),不存在公正问题。
以上定见,供参阅。
▲关于企业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胶葛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规则了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许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作争议的,未规则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组织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责任,假如劳作者、用人单位与社保组织就欠费等发作争议,是征收与交纳之间的胶葛,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带有社会处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归入民事审判的规模,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许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作争议的,应向相关部分请求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阅。
▲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2010 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九条规则:“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这一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停仲裁法》第六条拟定的。“调停仲裁法”第六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供给的建议,有责任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上述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的内容表现了两层意思,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进行举证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责任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二是与争议现实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由此可见,在劳作争议案子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准则上是“谁建议,谁举证”。但是在加班现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把握处理劳作者是否加班、详细的加班时刻以及加班时刻的长短等依据,因此,本条亦规则了用人单位承当加班现实的举证责任。以上答复仅供参阅。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作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践上首要涉及到怎么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规模。关于这一问题,咱们在《劳作争议司法解说(三)》现已作出了明确规则。这个问题首要联系到怎么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分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咱们以为,在确认这两者边界规模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则作为依据。
依据这两部法令法规的规则,我国社会保险从处理挂号、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查看等均明确规则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和处理,这一规则是与我国当时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假如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涉,不只晦气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用的正常运转,并且晦气于合理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责任,导致二者权限穿插堆叠紊乱,终究晦气于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实在维护。
因此,只要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则由社会保险处理部分担任处理的事项,因此发作争议的,才归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则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处理部分的责任,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依法处理社会保险。假如用人单位现已为劳作者处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金,不管欠缴社保费或许拒缴社保费,社会处理部分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
▲关于雇佣联系与劳作联系的竞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佣联系是狭义的雇佣联系,不包括《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所指的劳作联系。第十二条指的劳作联系则是《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所指的劳作联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别离规范了雇佣联系和劳作联系下,雇员和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遭到损伤时怎么建议权力的问题。因此,不存在此两种景象下雇佣联系与劳作联系的竞合问题。
▲关于《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怎么了解的问题
关于《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怎么了解的问题。经研讨以为,此条未明确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是在劳作者被追查刑事责任期间,才可免除劳作联系,而规则的是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当然,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以此发作争议的,可依照法令规则程序予以处理。以上供参阅。
▲关于“公司挂靠车辆的司机,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作联系”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经研讨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一切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定见精力,将车辆挂靠到你公司的司机,与你公司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依据相关法令规则,现实劳作联系属劳作法调整规模。以上供参阅。
▲关于对“一致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偿案子裁判规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六条中规则,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偿,受害人可取得双份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准则的重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此问题的解说出台今后,社保部分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定见,他们以为应当采纳弥补补偿形式。为处理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过程中,曾就此问题组织了论证会。
社保部分和部分学者的定见是,此类问题的补偿应当为弥补形式。即发作工伤后,遭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员工可一起建议侵权行为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终究所取得的补偿或补偿,以实践丢失为限,不得超越其实践遭受的危害。理由有二:
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用,侵权危害适用于填平规律,采纳弥补形式契合公正准则。
二是采纳弥补形式一切遭到工伤的员工补偿待遇是根本相同的。假如因第三人危害工伤能够得到双份补偿,将会形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做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发作新的不公正。
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因第三人危害工伤能够得到双份补偿。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则了构成工伤应享用相关待遇,一起没有规则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补偿部分,也没有规则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则违反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
二是侵权危害填平规律难以适用于人身危害补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
三是不管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补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何况法令没有约束当事人能够重复取得补偿(补偿),不存在公正问题。
以上定见,供参阅。
▲关于企业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胶葛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规则了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许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作争议的,未规则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组织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责任,假如劳作者、用人单位与社保组织就欠费等发作争议,是征收与交纳之间的胶葛,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带有社会处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归入民事审判的规模,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许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作争议的,应向相关部分请求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阅。
▲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2010 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九条规则:“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这一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停仲裁法》第六条拟定的。“调停仲裁法”第六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供给的建议,有责任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上述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的内容表现了两层意思,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进行举证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责任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二是与争议现实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由此可见,在劳作争议案子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准则上是“谁建议,谁举证”。但是在加班现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把握处理劳作者是否加班、详细的加班时刻以及加班时刻的长短等依据,因此,本条亦规则了用人单位承当加班现实的举证责任。以上答复仅供参阅。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作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践上首要涉及到怎么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规模。关于这一问题,咱们在《劳作争议司法解说(三)》现已作出了明确规则。这个问题首要联系到怎么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分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咱们以为,在确认这两者边界规模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则作为依据。
依据这两部法令法规的规则,我国社会保险从处理挂号、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查看等均明确规则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和处理,这一规则是与我国当时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假如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涉,不只晦气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用的正常运转,并且晦气于合理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责任,导致二者权限穿插堆叠紊乱,终究晦气于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实在维护。
因此,只要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则由社会保险处理部分担任处理的事项,因此发作争议的,才归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则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处理部分的责任,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依法处理社会保险。假如用人单位现已为劳作者处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金,不管欠缴社保费或许拒缴社保费,社会处理部分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