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6:13
政府收购的法律职责包含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供货商的法律职责、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的法律职责、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法律职责,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政府收购的法律职责
政府收购不仅是指详细的收购进程,并且是收购方针、收购程序、收购进程及收购处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收购处理的准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收购法律职责的主体包含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供货商、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法律职责的品种包含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三种。
一、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一)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处置,并予通报:
1、应当选用公开投标方法而私行选用其他方法收购的;
2、私行进步收购规范的;
3、托付不具备政府收购事务署理资历的组织处理收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许轻视待遇的;
5、在投标收购进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洽谈商洽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宣布后不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收购合同的;
7、回绝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监督查看的。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1、与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
2、在收购进程中承受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查看中供给虚伪状况的;
4、开标前走漏标底的。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按下列状况别离处理:
1、未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的,中止收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货商现已确认但收购合同没有施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
3、收购合同现已施行的,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因违法给供货商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违背政府收购法规则藏匿、毁掉应当保存的收购文件或许假造、变造收购文件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收购人的法律职责
1、收购人对应当施行会集收购的政府收购项目,不托付会集收购组织施行会集收购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止按预算向其付出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置。
2、收购人未依法发布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规范和收购成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三)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收购署理组织在署理政府收购事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处以罚款,能够依法撤销其署理收购的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供货商的法律职责
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收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1、供给虚伪资料获取中标、成交的;
2、采纳不正当手段诽谤、架空其他供货商的;
3、与收购人、其他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
4、向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投标收购进程中与收购人进行洽谈商洽的;
6、回绝有关部门监督查看或许供给虚伪状况的。
供货商有前款第1至5项景象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形成丢失的承当民事职责。
三、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的法律职责
1、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行监督查看中违背《政府收购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对供货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置。
3、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对会集收购组织成绩的查核,有虚伪陈说,隐秘真实状况的,或许不作定时查核和发布查核成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对其担任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担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四、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法律职责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阻遏和约束供货商进入本地区或许本行业政府收购商场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职责人或许个人处置。
政府收购的法律职责
政府收购不仅是指详细的收购进程,并且是收购方针、收购程序、收购进程及收购处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收购处理的准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收购法律职责的主体包含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供货商、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法律职责的品种包含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三种。
一、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一)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处置,并予通报:
1、应当选用公开投标方法而私行选用其他方法收购的;
2、私行进步收购规范的;
3、托付不具备政府收购事务署理资历的组织处理收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许轻视待遇的;
5、在投标收购进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洽谈商洽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宣布后不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收购合同的;
7、回绝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监督查看的。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1、与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
2、在收购进程中承受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查看中供给虚伪状况的;
4、开标前走漏标底的。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按下列状况别离处理:
1、未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的,中止收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货商现已确认但收购合同没有施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
3、收购合同现已施行的,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因违法给供货商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违背政府收购法规则藏匿、毁掉应当保存的收购文件或许假造、变造收购文件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收购人的法律职责
1、收购人对应当施行会集收购的政府收购项目,不托付会集收购组织施行会集收购的,由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止按预算向其付出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置。
2、收购人未依法发布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规范和收购成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三)收购署理组织的法律职责
收购署理组织在署理政府收购事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处以罚款,能够依法撤销其署理收购的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供货商的法律职责
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收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1、供给虚伪资料获取中标、成交的;
2、采纳不正当手段诽谤、架空其他供货商的;
3、与收购人、其他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
4、向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投标收购进程中与收购人进行洽谈商洽的;
6、回绝有关部门监督查看或许供给虚伪状况的。
供货商有前款第1至5项景象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形成丢失的承当民事职责。
三、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的法律职责
1、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行监督查看中违背《政府收购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对供货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置。
3、政府收购监督处理部门对会集收购组织成绩的查核,有虚伪陈说,隐秘真实状况的,或许不作定时查核和发布查核成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对其担任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担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四、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法律职责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阻遏和约束供货商进入本地区或许本行业政府收购商场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职责人或许个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