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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展览权规定的质疑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5:44
【作品权作品约束】对我国《作品权法》有关展览权规则的质疑
我国《作品权法》第10条赋予美术作品及拍摄作品作者以展览权,并将展览权解释为“揭露陈设美术作品、拍摄作品的原件或许复制件的权力”。一起,我国《作品权法》第18条规则:“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搬运,不视为作品作品权的搬运,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难发现上述条文展示的法律关系是紊乱的:依《作品权法》第10条的规则,展览权为一项作品财产权,其客体是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非美术作品;依《作品权法》第18条的规则,展览权虽为作品财产权,但其客体为美术作品原件,其主体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
出现以上紊乱的原因有二:
首要,立法者混杂了作品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就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而言,实践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为作者展览其美术作品,出现其创造风格;另一则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其视觉艺术品,为人们供给视觉享受。我国《作品权法》第10条规则的展览权为作品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作者展出美术作品原件所承载的美术作品的权力,此项权力专归于美术作品作者,其客体只能是美术作品,而非美术作品原件。
我国《作品权法》第18条规则的展览权为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出其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力,此项权力与其说是作品权,不如说是物权。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作品权发作相关之处在于:
(1)关于未宣布的美术作品,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宣布权之间存在抵触;
(2)因为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行别离,美术作品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之间存在抵触。因而,作品权法面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所要答复的便是对上述抵触的调适,余者则是朴实的物权问题。
其次,立法者不自觉地遭到所有权至上观念的侵扰,将作品权意义上的展览权让渡给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并将物权标准归入作品权法。我国《作品权法》第10条将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权归结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第18条则将展览权彻底归归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这样作品权人的利益就让渡给了所有权人,而第18条则是我国《作品权法》中用以维护所有权人利益的物权标准。
因而,我国《作品权法》有必要从头界定作品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一起,除掉无相关的物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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