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2:06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子中触及与第三方债款债款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一起债款债款的处理无明确规则,实践中法官依据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定往往难以完成彻底的客观公正。有的案子即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停息。因而,怎么处理离婚案子中夫妻一起债款债款,值得探求。
有一事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头承认爱情联系,次年年末挂号成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运营饮食娱乐城。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告贷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告贷50000元。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运营不善而转让给别人,夫妻爱情也因开店锁事发作磨擦并发作较大对立,经亲朋好友调停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头以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判定离婚并切割一起产业。法院经过审理,以为夫妻爱情没有决裂,遂判定禁绝离婚。发作法令效能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恳求离婚,法院在调停无效的状况下,以为其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判定离婚并进行产业切割,小孩抚育亦一起下判。在切割产业时,将夫妻两边一起产业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款,对吴望的50000元债款判归钱某一切,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款,钱某以债款无法完成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保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
本案中,法院首要对夫妻两边一起产业进行了量化,然后,依照“相等切割,照料女方的准则”进行区分,且将债款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一起产业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的确表现了照料女方的准则,无可厚非。可是这儿呈现了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法院应怎么处理离婚夫妻的一起债款债款问题?女方是否能真实获得两项债款?是否真实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力的怎么维护?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以下简称《具体定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边获得的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夫妻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判定。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离婚夫妻就一起债款洽谈不成,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边抢夺债款,这或许是由于债款人信用度高债款简单完成,或许债款数额大,乃至超出其他一起产业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要素(如银行利息、门店出租费等);另一方面表现为两边均推让债款而抢夺其他一起产业,这或许是由于债款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实行才能或对实行才能存在置疑而导致债款难以完成或无保证,或许有或许完成却因本钱太高,有的乃至需求经过诉讼程序追偿,或许由于债款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以为不如分得其他一起产业合算,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肯追偿第三人债款而抢夺一起产业。如此等等。
呈现这些洽谈不成的状况时,有两种处理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呈现这些状况时,法院不该作出债款归一方的判定。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使命之一是承认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产业联系上权力责任相等,而夫妻一起债款则是一种连带债款,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款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令维护。假如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款判归一方一切,无疑掠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款。所以,法院遇到此类状况时的责任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款(必要时还要查清债款的合法性),债款归一方仍是两边,两边能洽谈则尊重两边的定见,不能洽谈,奉告当事人就债款问题另行处理;另一种定见以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时,有责任就产业问题与爱情是否决裂、小孩抚育问题一起查清并作出判定。假如奉告当事人另行处理,无疑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民事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未起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效果。由于法令表现公正,但又难以做到肯定的公正,法令在维护一方利益的一起,很或许触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需遵从男女相等,照料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准则,能够作出将一起债款判归一方的判定。司法实践中,咱们一般按第二种定见处理,但实践中的这种处理有欠妥之处,咱们以为依照第一种定见,较为保险,这首要是考虑到债款不容任何安排和个人损害,法院只能是维护权力,或维护权力的相等,而不能掠夺别人权力。就上述事例中,法院将两项债款判归钱某,实际上或许导致有男女相等之名,而无男女相等之实,由于至少存在两项债款能否完成的问题。是否只是由于李军是钱某的表弟,钱某的债款就简单完成?法院可将两项债款判归钱某,为何不判给赵某呢?法院的判定并不违反现行《婚姻法》的规则,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这是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有背于《民法通则》对债款维护的底子准则引起的。咱们主张修正《婚姻法》时,应对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正,可改为:离婚时,夫妻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对一起债款洽谈不成时,人民法院奉告当事人另行处理;对其他一起产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判定。此外,在夫妻两边就一起债款由谁承当的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时,状况就杂乱的多。由于这儿触及债款人即第三方的权力维护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判定对债款人来说,向谁实行债款都不会添加其责任。但假如第三方是债款人,则或许直接影响其债款的完成,乃至损害债款人的利益。现行离婚案子中,也不乏有经过离婚手法搬运产业、躲避债款的状况,终究导致债款人的债款无法完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以一起产业归还。如该项产业缺乏清偿时,由两边洽谈清偿;洽谈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男女一方独自所负债款,由自己归还。该条是关于离婚时的债款清偿的规则。《具体定见》第十七条也规则了离婚时夫妻一起债款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洽谈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的规则明显存在问题。假如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承当,债款人只能向一方主张债款,其完成的或许性将减小。可是,债款是在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构成的,已然确定是一起债款,对外则是一种连带债款,产业是否足以清偿,夫妻两边洽谈怎么清偿,均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工作,债款人既能够向夫妻一方,也能够向夫妻两边主张债款。所以不管法院作出何种判定,均不影响债款人向夫妻离婚后一方或两边主张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假如债款人对法院判定的债款由夫妻一方或两边承当不服,怎么行使救助权?例如债款人以为债款应由夫妻两边承当,而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却直接判定夫妻一方承当,债款人是否有权对该判定提起上诉,抑或是另行提申述讼?债款人另行申述债款人时,又该怎么确定离婚判定中触及一起债款承当的部分的效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具体定见》第十九条的规则只考虑到怎么处理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产业,而未兼顾到第三方的权力维护问题,乃至是直接掠夺了第三方的诉权。法院此刻只能扮演中心调停的人物,而无权将自己的毅力强加于债款人和债款人。所以咱们主张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修正,可改为: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以一起产业归还。如该项产业缺乏清偿时,由两边洽谈清偿;洽谈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奉告当事人另行处理。男女一方独自所负债款,由自己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