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0:0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案(第238条)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不合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越24小时的;
2.3次以上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3人以上的;
3.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
4.不合法拘禁,致人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
5.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解说如下: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