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5:28
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我国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厉的法令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给“订金”是先予实行债款的行为。
而关于“定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都有显着的规则,它和保证、典当、质押与留置并列为5种担保方式之一,归于债款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二者的差异在于:交给“订金”归于先予实行债款的行为,而交给“定金”是施行的担保行为,即交给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假如购房人不买房子了,定金能够交还吗?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和合同的规则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显着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好的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定近条款也不能收效。主合同消除,约好的定金也随之消除。
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定的钱,能够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建立、实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效果。假如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终究确认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交还。因而,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敞开商清晰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归于“定金”仍是“订金”,假如归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方式清晰加以规则。
不是一回事,我国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厉的法令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给“订金”是先予实行债款的行为。
而关于“定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都有显着的规则,它和保证、典当、质押与留置并列为5种担保方式之一,归于债款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二者的差异在于:交给“订金”归于先予实行债款的行为,而交给“定金”是施行的担保行为,即交给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假如购房人不买房子了,定金能够交还吗?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和合同的规则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显着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好的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定近条款也不能收效。主合同消除,约好的定金也随之消除。
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定的钱,能够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建立、实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效果。假如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终究确认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交还。因而,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敞开商清晰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归于“定金”仍是“订金”,假如归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方式清晰加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