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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补签劳动合同离职是否支付2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3:51
【案 例】
上一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与张先生一同被聘任的共有5人。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作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定,此前这3个月归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假如不赞同,公司将不予聘任。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赞同并签字。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回发作对立,决议辞去职务,并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3个月时刻,要求公司按双倍薪酬给予补偿。公司回答说,最初有言在先,并且你是赞同并在意向书签字,不赞同给予补偿。赞同事后补签劳作合同,可否建议二倍薪酬?
【分 析】
不管劳作者赞同与否,只需不归于劳作者的原因未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付出双倍薪酬。由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是法令强制性规则,即便当事人两边对此有清晰的约好,也由于该约好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无效。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如此规则的立法精力便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有必要及时签定劳作合同,以此来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强制性规则,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凡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2倍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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