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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缓刑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8:06
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有一些社区纠正的准则,所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惩罚准则关于违法分子是等待其痛改前非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社区纠正缓刑判定书的拿取
履行告诉书不必服刑人员自已去拿,应是判定的法院送达给司法行政机关。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纠正实施办法》的规则。《社区纠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关于适用社区纠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寓居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许在其脱离监所之前,书面奉告其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的时刻期限以及逾期签到的结果,并告诉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定、裁决收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定书、裁决书、决定书、履行告诉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令文书,一起抄送其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令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七条司法所接纳社区纠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纠正人员宣告判定书、裁决书、决定书、履行告诉书等有关法令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纠正期限;社区纠正人员应当恪守的规则、被制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则的法令结果;社区纠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力和被约束行使的权力;纠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
社区纠正判定的相关事例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8年1月24日出世,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别离于同年7月28日、8月1日被拘捕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处。
辩解人段明,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一晚年妇女(另案处理)假扮尼姑窜至坐落本区王家河街群益村乡民胡某家中,以帮其消灾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供给现金等物品用于“做法事”,被害人胡某将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交给被告人章某某包在“做法事”的黄表纸内,后被告人章某某等人趁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采用调包的手法,将包裹于黄表纸中“做法事”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和黄金手链一条盗走后逃离现场并予以分赃。
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本钱查询监审分局价格判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90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胡某退赃人民币1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胡某的体谅。
被告人章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违法现实无贰言,其在庭审中没有辩解定见。其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活跃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体谅,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上述现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受案登记表、捕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说、证人喻某、邱某的证言、价格确认定论书、刑事科学技术判定书、辨认笔录、身份信息、发票复印件、收条、体谅书以及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隐秘手法,伙同别人盗取别人资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建立,对被告人章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分。被告人章某某违法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能退赃并获得受害人的体谅,依法能够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章某某的辩解人关于“被告人章某某具有从轻处分情节,能够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契合本院查验现实及法令规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用。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地点社区乐意承受其进行社区纠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作社会损害,依法可适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一些关于社区纠正的一些介绍了。其实社区纠正的准则在现在已经是比较盛行的了的,可是这也给准则的乱用埋下了必定的危险。也信任我国的法令未来会加以规制的。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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