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工伤受害者巨额索赔 法院判决不支持双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1:031、案情:原告王启炳是原龙岩市龙化集团公司员工,2001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坏,于当晚20时送往被告医院烧伤科医治。其时原告自己步入病房,医院确诊其"全身多处热煤渣烫坏,34%"。第二天,原告呈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被告下达病危通知单,确诊原告系"呼吸道吸入性危害"。下午3时许,被告医师对原告行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一向处于模糊状况。2002年2月,原告以"缺氧性脑病"转入康复科医治。5月底入住龙岩人民医院医治至今没有复苏,已成植物人。
2、诉讼:原告家族以为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违背医疗惯例,向有关部门请求医疗技术判定,经省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以为龙岩市榜首医院在对王启炳的治疗活动中,因延误气管切开机遇形成患者人身危害,已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据此,原告家族将榜首医院告上法庭,提出了469万元的高额补偿要求。被告龙岩市榜首医院不服判定。诉讼中,请求中华医学会对王启炳病案从头判定。经省高级法院商请,中华医学会承受龙岩市中级法院托付,在安排专家听证后,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了保持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的判定。为此,原告家族以榜首医院请求判定添加费用为由将其索赔额增至476万。
3、判定:判定被告龙岩市榜首医院补偿原告6万余元。
4、剖析:本案归于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不是完全因第三者的差错而致原告受损,原龙化集团公司也不能免责,若无其厂出产安全事故致王工伤的前因,也不会发作被龙岩市榜首医院致其一级伤残的结果。原告遭受工伤与被医致残成植物人之间具有适当的因果关系,两边均负有补偿职责。本案存在危害补偿请求权的竞合,即原告存在两个请求权。原龙化集团公司的出产安全事故致原告工伤,龙岩市榜首医院的医疗事故又致其成植物人,原龙化集团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榜首医院都具有了过错职责的要件,两种职责一起建立。原告既能够要求厂方给予工伤补偿,又能够要求龙岩市榜首医院给予民事侵权危害补偿。同一危害有两种补偿或补偿来历,工伤稳妥与民事补偿之间怎么适用法律?当事人能够一起建议工伤稳妥金给付和侵权补偿,但其终究所得补偿或补偿不得超越其实际上所受危害,遭受危害的雇员能够在受领工伤稳妥给付后,再建议侵权危害补偿,但应当扣除现已收取的工伤稳妥补偿。一方面能够防止受害人获取两边利益,另一方面能够确保受害人取得最大利益。原告王启炳发作工伤是在新的《工伤稳妥条例》颁布之前,在此之前适用的我国劳动部《企业职工稳妥试行方法》等有关工伤稳妥规章制度均明确规定,我国不实施两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