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雇员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2:38
在用人单位应该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劳作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用人单位能否在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到期时辞退职工
《劳作合同法》规则,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关于劳作合同法该条的了解,实践中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的状况,只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挑选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停止劳作合同,有必要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条规则在“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之前需具有三个条件,即
(1)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
(3)续订劳作合同的;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只需到达十年则可直接签定,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依据法条前后辞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停止后,两边再次决议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作合同的”的,则由于缺少两边一起的“续订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劳作合同停止,即便劳作者提出要求,也因不契合该条规则的条件而无法到达意图。
两种不同的了解,成果却大相径庭,从劳作合同法立法主旨看,第一种定见更能维护劳作者的利益,从条文辞意看,第二种定见也有道理。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作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阐明,与第一种定见共同:“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今后,劳作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则的景象,这两条规则的景象便是劳作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景象,没有患病、挂彩,不能担任作业的状况下,劳作者提出要续订劳作合同的时分,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拟定进程傍边,咱们重复寻求了定见,二审今后,这个修改定见又在适当规模的社会层面寻求定见,咱们都对接连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再签定就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表明不解,或许是对立的定见。后来咱们想到,为了处理劳作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则,而且劳作者是在没有犯错的状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作业的状况下,现已接连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现已付出了劳作,在作业期间能够担任用人单位作业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是合理的。”
【相关事例】
吴某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09年12月31日,两边劳作合同到期,公司提出停止劳作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发作劳作争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某与公司现已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的景象,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契合法律规则,应当得到支撑。公司提出停止劳作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操作攻略】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行使的停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第2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实际上现已等同于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由于第2次合同到期后,假如劳作者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必要缔结。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作合同到期时,停止劳作合同仍是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必要作出挑选。
用人单位能否在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到期时辞退职工
《劳作合同法》规则,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关于劳作合同法该条的了解,实践中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的状况,只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挑选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停止劳作合同,有必要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条规则在“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之前需具有三个条件,即
(1)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
(3)续订劳作合同的;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只需到达十年则可直接签定,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依据法条前后辞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停止后,两边再次决议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作合同的”的,则由于缺少两边一起的“续订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劳作合同停止,即便劳作者提出要求,也因不契合该条规则的条件而无法到达意图。
两种不同的了解,成果却大相径庭,从劳作合同法立法主旨看,第一种定见更能维护劳作者的利益,从条文辞意看,第二种定见也有道理。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作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阐明,与第一种定见共同:“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今后,劳作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则的景象,这两条规则的景象便是劳作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景象,没有患病、挂彩,不能担任作业的状况下,劳作者提出要续订劳作合同的时分,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拟定进程傍边,咱们重复寻求了定见,二审今后,这个修改定见又在适当规模的社会层面寻求定见,咱们都对接连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再签定就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表明不解,或许是对立的定见。后来咱们想到,为了处理劳作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则,而且劳作者是在没有犯错的状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作业的状况下,现已接连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现已付出了劳作,在作业期间能够担任用人单位作业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是合理的。”
【相关事例】
吴某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09年12月31日,两边劳作合同到期,公司提出停止劳作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发作劳作争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某与公司现已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的景象,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契合法律规则,应当得到支撑。公司提出停止劳作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操作攻略】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行使的停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第2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实际上现已等同于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由于第2次合同到期后,假如劳作者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必要缔结。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作合同到期时,停止劳作合同仍是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必要作出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