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房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则,出卖人拖延交给房子或许买受人拖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则,出卖人拖延交给房子或许买受人拖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作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除。《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将契合交给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给给买受人。未能如期交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奉告买受人。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则,出卖人拖延交给房子或许买受人拖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作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除。《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将契合交给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给给买受人。未能如期交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奉告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