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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及所拖欠税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22:16

破产企业的劳作债务及所拖欠税金的处理
债务人需在规则期限内就破产债务申报,否则将损失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劳作债务指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以及劳作稳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则:“破产产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㈠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劳作稳妥费用;
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㈢破产债务。未将劳作债务及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列为破产债务,而是规则的先于破产债务受偿的特别请求权。因而,不适用破产法关于破产债务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规则。实践中,单个法院以税务部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为由不予清偿,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则。
我国对劳作者施行的稳妥,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称为劳作稳妥,是一种初级水平的稳妥制度。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员工稳妥制进行全面变革,变革的取向是强化社会化程度,并改称“社会稳妥”。
现在,稳妥的覆盖面已从全民、乡镇团体企业员工逐渐扩及除农人劳作者以外的一切乡镇劳作者。尽管我国危险事端损伤的详细方式不同,划分为挂彩、疾病、残疾、逝世、生育、变老、赋闲七种,可是,在实践中,劳作稳妥费用的开销也限于养老稳妥、赋闲稳妥。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员工养老稳妥制度变革的决议》,根本养老稳妥金由国家统一向企业和员工强制筹措,可是有的国有企业都未交。本文以为,应当补交、交足,以实在处理员工的后顾之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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