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6:50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应当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不严厉法律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指控。收到检举、指控的机关,应当根据责任及时查办。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指控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规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有必要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保护路途交通秩序,主要是与路途上的行人、车辆驾驶者发生关系,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他们的职务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为了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有必要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间,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群体的监督,包含: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等等;公民的监督主要是指公民个人的监督。自觉承受监督能够采纳多种形式,如:法律活动严厉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揭露、公正;主意向社会和公民征求意见;延聘特约监督员、延聘有关媒体参加监督活动;等等。新的《施行法令》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发布告发电话,受理大众告发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应查办成果。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检举、指控。
我国是公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所以,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交通警察的不严厉法律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指控。检举、指控伪方法有:(1)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上级部分或许有关的公安机关督察部分进行检举、指控,收到检举、指控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办;(2)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出的批阅决议、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不严厉法律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指控。收到检举、指控的机关,应当根据责任及时查办。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指控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规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有必要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保护路途交通秩序,主要是与路途上的行人、车辆驾驶者发生关系,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他们的职务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为了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有必要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间,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群体的监督,包含: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等等;公民的监督主要是指公民个人的监督。自觉承受监督能够采纳多种形式,如:法律活动严厉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揭露、公正;主意向社会和公民征求意见;延聘特约监督员、延聘有关媒体参加监督活动;等等。新的《施行法令》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发布告发电话,受理大众告发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应查办成果。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检举、指控。
我国是公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所以,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交通警察的不严厉法律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指控。检举、指控伪方法有:(1)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上级部分或许有关的公安机关督察部分进行检举、指控,收到检举、指控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办;(2)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出的批阅决议、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