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说明书与标签中怎样使用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1:51一、药品称号
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办理规则》,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示的药品称号有必要契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发布的药品通用称号和商品称号的命名准则,并与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共同。
药品通用称号应当明显、杰出,其字体、字号和色彩有必要共同,并契合以下要求:
(一)关于横版标签,有必要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明显方位标出;关于竖版标签,有必要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明显方位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不得运用斜体、中空、暗影等方式对字体进行润饰;
(三)字体色彩应当运用黑色或许白色,与相应的淡色或许深色布景构成激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度的约束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称号不得与通用称号同行书写,其字体和色彩不得比通用称号更杰出和明显,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称号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制止运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同意的药品称号。若在药品标签中运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称号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