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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视角看海运提单的债权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4:18

提单是海上货品运送中最重要的单据,其发展前景是当今航运界甚至整个世界贸易界重视的焦点。作为海上货品运送的重要单证,提单用于证明海上货品运送中承运人收到了邮寄人走运的货品,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给货品给提单持有人的凭据。根据这种联系所发生的债的性质,实践表现为提单持有人和货品承运人之间根据提单签发和持有现实而发生的权力义务联系,也便是一般所讲的提单债务联系。关于提单的界说,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现已由承运人接纳或许装船,以及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给货品,或许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给货品,或许向提单持有人交给货品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给货品的确保。笔者以为,从提单所具有的功用视点动身予以界说当然也能提醒提单的性质,而将提单终究界定为一种“单证”,稍显广泛。有鉴于此,为进一步提醒提单的性质,笔者企图偏重从证券的视角,对提单的债务性质做以扼要的剖析。
一、对提单债务性质的不同观念
对提单债务联系的存在,现在一般现已没有贰言。但对这种联系何故会存在,或这种联系的性质怎么,却议论纷纷,迄今没有结论。归纳起来,对提单债务联系性质的观念大致有三种:
1.一种观念以为提单债务性所表现出来的债务联系来自于运送合同,是一种合同联系。“提单合同”的提法常常见于许多海商法学作品。这种观念又可梳理出以下三种观念:(1)署理说,建议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和收货人缔结的,详细签订合同的邮寄人仅仅署理收货人行事。(2)合同让与说,建议提单转让使邮寄人和收货人之间也进行了一次“合同让与”,收货人因让与成为运送合同下新的主体。(3)第三方受益人说,建议邮寄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邮寄人是为收货人利益缔结的运送合同。
2.第二种观念以为提单所具有的债务性质也源于合同联系,但这一合同并非运送合同,而是在持单人、承运人之间因“要约、许诺”而新发生的独立合同,即“默示合同”说。以为提单债务联系是一种合同联系,但理由与第一种观念不同。它不以为提单联系是运送合同的派生,而以为是一种新发生的合同。
3.第三种观念以为提单性质所表现的债务联系并非合同联系。部分台湾学者所持的“法令规则说”和“证券权力说”,即表现这一建议。
总归,以上各学说尽管都能必定程度上阐明收货人权力义务的来历和性质,但都不能与海运实践情况、当事人目的及我国现行法令结构完全符合。问题的本源在于收货人的权力义务是跟着提单的流通性这一海运的特别现象发展起来的,具有海商法的特别性,不能简略套用民法中的一般原理来解说收货人权力义务的性质。因而,笔者以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建议的债务联系不该该用运送合同联系来解说,而应是因提单签发而建立的相异于运送合同的独立的债务联系,这种联系的性质在我国用证券联系说来解说较为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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