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3:57青海超生二胎最新方针
青海省社会抚育费征收办理办法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育费征收办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有关规则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育费。
第三条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合作做好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作业。
第四条社会抚育费征收规范,依据当事人的实践收入和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下列规则确认:(一)乡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践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二)乡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乡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践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屡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规范为根底,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育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规范以一个子女核算。
第五条契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满距离年限的,一次性征收500元的社会抚育费。未到达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1000元的社会抚育费。
第六条夫妻一方为乡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按照乡镇居民的征收规范履行。在乡镇落户的农牧民,自同意转为乡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社会抚育费按照农牧民的征收规范履行;超越一年的,按照乡镇居民的征收规范履行。征收社会抚育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
第七条流动人口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则处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居住地或许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议。对征收统辖发作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议统辖权。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现实再次征收社会抚育费。
第八条社会抚育费征收程序:(一)社会抚育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状况事实的作出征收决议;(二)社会抚育费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育费征收决议书》;社会抚育费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三)当事人自接到《社会抚育费征收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交纳社会抚育费;(四)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育费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务部门一致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育费征收决议书》或未出具省财务部门一致印制的收费收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用收据或回绝交纳。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交纳社会抚育费确有实践困难的,可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交纳请求,征收机关应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准予分期交纳的,其期限不得超越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决议期限内足额交纳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安排作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学生等被征收社会抚育费的,不革除其他处置。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征收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议不中止履行,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四条社会抚育费及滞纳金悉数上缴同级国库,归入预算办理,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育费后,必须在3日内将所征收金钱悉数存入市(县、区)财务部门的专用账户;遥远和交通不便区域最迟不超越10日。计划生育作业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务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社会抚育费征收机关应当将社会抚育费征收状况定时发布,承受群众监督。各级财务、价格、审计、督查等有关部门按照责任担任社会抚育费征收的监督办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行进步或下降征收规范以及截留、移用、贪婪、私分社会抚育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督查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